關于對部分崗位實行人才派遣用人方式的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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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部分崗位實行人才派遣用人方式的暫行辦法

校人字200671


為穩步推進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用人機制,規範用人管理,根據國家相關法律和政策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訂本暫行辦法。


一、總  則

第一條 人才派遣是指人才派遣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需要,通過與用人單位簽訂人才派遣協議,為用人單位選派人才;人才派遣機構與被派遣人員(以下簡稱派遣人員)簽訂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選送派遣人員按合同規定到用人單位服務的一種新型用人模式。實行人才派遣,有利于進一步推進人力資源配置市場化、人才使用契約化、服務保障社會化的用人機制的形成。

第二條 學校或校内用人單位與人才派遣機構——江蘇省人才流動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省人才中心)簽訂人才派遣協議,省人才中心與派遣人員簽訂聘用合同,明确三方在派遣期間的權利和義務。

江蘇省人才流動服務中心南航分中心(以下簡稱省人才中心南航分中心)根據省人才中心的授權,具體負責人才派遣手續的辦理。

第三條 占用學校流動編制的用人崗位、企業化管理單位及各單位自主用人(包括科研項目課題組用人)等崗位可實行人才派遣方式。

第四條 派遣人員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原則上應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曆。

(二)特殊崗位須持證上崗。

(三)符合工作崗位對年齡的要求,身體健康。

(四)具有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


二、人才派遣的操作程序

第五條 省人才中心于每學期末受理學校或校内用人單位的用人需求申請。校内用人單位到省人才中心南航分中心領取《人才派遣用人申請表》。派遣人員費用(含工資、社保基金及管理費等,下同)由學校支付的,須經人事處審批;派遣人員費用由校内用人單位支付的,須經單位負責人審批;派遣人員費用由科研項目經費支付的,須經科技部審批。

第六條 省人才中心與學校或校内用人單位簽訂人才派遣協議。

第七條 省人才中心根據用人需求面向社會公開招聘,與學校或校内用人單位共同組織招聘、面試、考核,經單位負責人審批後确定拟聘人選(占用學校流動編制的還須經人事處審批)。應聘人員必須提交居民身份證和學曆證書原件,外地應聘人員還須提供暫住證以及當地公安機關出具的無不良行為證明。

第八條 校醫院體檢合格後(體檢費用自理)省人才中心與派遣人員簽訂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一個聘期一般不超過1年)。合同一式三份,派遣人員、省人才中心、學校或校内用人單位各執一份。

第九條 學校或校内用人單位與派遣人員簽訂“崗位責任書”,明确派遣人員的崗位職責及工作任務要求。崗位責任書一式三份。

第十條 省人才中心為派遣人員辦理社會保險,發放工資,辦理轉正、定級、職稱評定等相關人事代理服務;進行跟蹤管理和培訓,提供人事勞動法律法規咨詢等服務。

第十一條 學校或校内用人單位對派遣人員在合同期滿是否繼續使用、終止使用或提前結束使用,均須提前30日書面報告省人才中心,由省人才中心向派遣人員發出書面通知。

第十二條 合同期滿後不再使用或終止合同,學校或校内用人單位與省人才中心解除派遣協議,省人才中心派遣人員解除聘用關系。


三、派遣人員的管理

第十三條 學校或校内用人單位應依照人才派遣協議要求,及時将應支付派遣人員的相關費用轉入省人才中心南航分中心

第十四條 學校或校内用人單位與派遣人員之間産生争議時,如雙方無法協商解決,則在省人才中心主持下,依照人事争議或勞動争議有關規定,由三方協商解決。

第十五條 派遣人員應當履行合同,遵守南航及校内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由單位進行年度考核。違法、違紀者,由用人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省人才中心按照協議和合同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 派遣人員的黨、工、團等關系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校内用人單位負責本單位派遣人員的使用與管理。


四、派遣人員薪酬等經費來源及待遇

第十八條 派遣人員的薪酬等經費來源

(一)占用學校流動編制的派遣人員相關費用由學校支付。

(二)企業化管理單位及各單位自主使用的派遣人員,相關費用從單位經費中支付。

(三)從事科研項目研究的派遣人員,相關費用按照科研項目及科研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從項目經費中支付,不得違規使用經費。

第十九條 派遣人員的待遇

派遣人員的工資以貨币形式按月支付,标準按照崗位性質确定,在招聘時予以明确,原則上不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資标準,不高于學校同類崗位人員的标準。省人才中心南航分中心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社會保險。

)派遣人員的其他待遇按合同約定執行。

(三)學校教職工聘用(任)工作領導小組每年就派遣人員的待遇進行讨論,向校内公布派遣人員待遇參照标準。


五、附 則

第二十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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