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教職工聘用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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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教職工聘用管理暫行辦法 

校人字20061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學校人事制度改革,規範人事管理,逐步實行人員聘用制度,根據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02]35号)、國防科工委《關于委屬事業單位實施人員聘用制度的指導意見》(科工人[2003]747号)和《江蘇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暫行辦法》(蘇政辦發[2005]123号)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新教職工的招聘


第二條  學校按照科學合理、精簡高效的原則設置各類崗位,根據崗位職責要求和聘用條件,通過公開招聘、競争上崗的方式擇優聘用各類人員。

第三條  教師招聘根據《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學科、學術帶頭人引進暫行辦法》和《南京航空航天大學補充師資暫行辦法》組織實施;專職學生輔導員招聘根據《南京航空航天大學關于進一步加強學生輔導員隊伍建設的若幹規定》組織實施;管理和輔助技術等崗位人員招聘根據《關于規範管理、輔助技術等崗位人員公開招聘工作的若幹規定》組織實施。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 凡受聘我校相關崗位的新教職工(以下簡稱“受聘人員”)一律實行聘用制。學校與受聘人員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在平等自願、協商一緻的基礎上,通過簽訂聘用合同,确定學校與受聘人員之間的聘用關系,明确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受聘人員與學校以書面形式訂立聘用合同。合同一式四份,受聘人員、受聘人員所在單位、人事處各執一份,一份歸入本人檔案。

第六條  聘用合同必須具備下列條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崗位及其職責要求;

(三)崗位紀律;

(四)崗位工作條件;

(五)工作報酬;

(六)聘用合同變更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

(八)學校與受聘人員約定的其他事項

受聘人員還需與學校簽訂聘期内的工作任務書,以便有效實施崗位管理。

第七條  聘用合同按時間分為四種類型:

(一)項目合同以完成某專項工作為期限的合同

(二)短期合同:三年以下(含三年)的合同;

(三)中期合同:四年以上(含四年)的合同;

(四)長期合同:至職工退休的合同。

第八條  學校原則上與受聘人員首次簽訂三年以下(含三年)的短期聘用合同,與本科生輔導員首次簽訂四年的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滿,崗位需要、本人願意且聘期考核合格的可續簽三年聘用合同。

第九條  新教職工受聘後,在我校工作滿25年,或在我校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者,如本人遵紀守法、能勝任本職工作,經本人提出申請,校内用人單位同意,學校可與其簽訂長期聘用合同。

第十條  學校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時須約定試用期,經試用期考核合格後正式聘用。

合同期為三年(或四年)的受聘人員除本專科應屆畢業生試用期為一年外,其他人員試用期均為六個月。

合同期在三年以下(不含三年)、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受聘人員試用期為3個月。

第十一條  200611日以後新聘用的碩士及以下學曆人員實行人事代理制,人事檔案委托省人才中心南航分中心管理,其中本科及以下學曆人員不進入學校事業編制。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二條  學校對受聘人員的工作情況實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第十三條  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實行領導考核與群衆評議相結合、考核工作實績與考核工作态度相統一的方法。考核的内容應當與崗位工作實際相符合。

第十四條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

各單位綜合群衆評議意見和單位領導意見後提出考核等次,報校考核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五條  考核結果是續聘、解聘、獎懲以及崗位調整的主要依據。受聘人員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學校可以調整該受聘人員的崗位,或者安排其離崗接受必要的培訓後重新上崗或調整崗位。受聘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同意調整崗位的,學校有權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調整崗位後,聘用合同中的有關條款需作相應的變更。


章  聘用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第十六條  聘用合同簽訂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内容。聘用合同确需變更時,雙方應協商一緻,并按原簽訂程序變更合同。雙方未達成一緻意見的,原聘用合同繼續有效。

第十七條  聘用合同期滿或者法律規定以及當事人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聘用合同即行終止。

第十八條  學校、受聘人員雙方經協商一緻,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條  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可以随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試用期内經考核表明不勝任本崗位工作要求的;

(二)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

(三)違反工作規定或者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渎職,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嚴重擾亂工作秩序,緻使聘用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受到治安行政處罰的;

(五)被判處管制以上刑事處罰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二十條  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可以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員:

(一)受聘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學校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員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學校調整其工作崗位的;或者雖同意調整工作崗位,但到新崗位後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緻使原聘用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協議的。

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員可以随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試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錄用或者選調為公務員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員解除聘用合同,應當提前30日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報人事處審批。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員不得提出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涉及國家秘密崗位上工作,處在規定保密期限内的;

(二)承擔國家、部門和地方重點項目的主要技術負責人和技術骨幹,其工作任務尚未完成的;

(三)正在接受紀檢監察審查尚未結案的。

第二十三條  受聘人員解除聘用合同後違反規定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學校的知識産權、技術秘密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涉密崗位受聘人員的解聘或者工作調動,應當遵守國家及學校有關涉密人員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聘用合同期限屆滿前學校提前30日将終止或者續簽聘用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員,到期辦理終止或者續簽聘用合同手續。

第二十五條  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學校向受聘人員出具解除或終止聘用合同證明,注明聘用合同的訂立、履行、解除或終止時間等。學校和個人在三個月内辦結人事檔案轉移手續。


章  違約責任及補償金的核算


第二十六條  受聘人員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完成工作任務,否則須根據合同規定繳納違約金。享受學校引進人才購房補貼、安置費、科研啟動費等特殊待遇的引進人員,解除合同時均須退回相關費用。享受在職進修、培訓的,服務期及違約補償按有關規定辦理,服務期約定協議作為聘用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根據被解聘人員在本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其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一)由學校提出,協議解除聘用合同的;

(二)受聘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學校安排的其他工作,學校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受聘人員因考核不合格而被學校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學校下屬單位分立、合并、撤銷,受聘人員不能安置到相應單位就業而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二十八條  試用期内被解聘的,不給予經濟補償。


章  聘用合同争議的處理


第二十九條  學校根據江蘇省人事争議處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成立由工會代表、學校代表及職工代表組成的人事争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受聘人員與學校因聘用合同發生的争議。

三十條  受聘人員與學校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争議,可以與所在單位和人事處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校人事争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無效的,可向江蘇省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碩士及碩士學曆以下人員,無論應聘何種崗位,如其為本校在職或離退休教職工家屬(包括配偶、子女及第三代子女),還需報校長辦公會審批,每年不超過2個名額。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文件發布之日起實施,由人事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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