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代理暫行辦法
校人字〔2006〕13号
為進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根據人事部、國防科工委、江蘇省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總 則
第一條 人事代理制度是根據用人單位的委托,由人事代理機構為用人單位代為辦理有關人事業務的人事管理方式。通過實行人事代理,逐步實現人才資源配置的市場化、人才使用契約化、服務保障社會化。
第二條 學校委托江蘇省人才流動服務中心南航分中心(以下簡稱省人才中心南航分中心)負責人事代理人員的相關人事管理工作。
二、人事代理的對象和内容
第三條 學校實行人事代理的對象
1.2006年1月1日以後新聘用的碩士及以下學曆人員(特殊崗位聘用人員除外)。
2.2001年7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聘用的本科及以下學曆的非教師崗人員。
3.2001年7月1日以後聘用的人員,若聘用前已實行人事代理,或聘用前人事關系在企業、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的人員(海外留學歸國等高層次人才除外),不論何學曆、職稱均實行人事代理。
4.2001年7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根據學校人才引進政策調入且在調入前未實行人事代理的事業編制人員,經學校審核,可以不實行人事代理。2006年1月1日以後新聘用的學科、學術帶頭人及配偶,若聘用前為未實行人事代理的事業編制人員,經學校批準,可以不實行人事代理。
第四條 委托省人才中心南航分中心代理的事項
1.代管人事代理人員的人事檔案;
2.代辦人事代理人員聘用合同鑒證;
3.代辦人事代理人員調動手續、畢業生接收手續等;
4.代辦相關人事代理人員社會保險(醫療、養老、失業、生育、工傷等)、住房公積金等;
5.代辦人事代理人員落戶手續;
6.辦理其它可以代理的人事管理業務。
三、人事代理人員的管理
第五條 人事代理人員應按照相關規定與學校簽定聘用合同。2001年7月1日以後聘用的人事代理人員,凡未與學校簽定聘用合同的,應在規定時間内予以補簽,否則不再聘用。
第六條 人事代理人員受聘期間的日常管理由校内用人單位負責,人事檔案委托省人才中心南航分中心管理,聘用期間代理費用由學校承擔。
第七條 由人事處核準的人事代理人員在聘用期間,公派出國、探親、在職學習、進修、借閱圖書等均按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人事代理人員根據所聘崗位享受相應的工資、崗位津貼等待遇,或根據聘用合同的約定實行協議工資。
第九條 因違反合同約定被解聘的人員或合同期滿未續聘的人員,辦理完相關手續後,終止與學校的一切關系,學校不再承擔相關人事代理費用。聘用關系終止後,原來由學校委托省人才中心南航分中心代理的人員應盡快将單位委托代理更改為個人委托代理。
四、附 則
第十條 人事代理人員受聘後無論取得何種學曆、職稱,其人事代理方式不變。
第十一條 校内單位短期聘用的非事業編制工勤人員以及校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實行企業化管理的單位自行聘用的人員,均不在本辦法涉及範圍之列。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人事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