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工退休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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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工退休暫行規定 

校人字200466


為進一步做好教職工退休、高級專家延退等工作,保證學校正常的教學、科研工作,優化教師隊伍結構,提高人才資源的利用效率,現根據國家、省、部委等有關政策,結合我校實際,特對我校教職工退休工作作如下規定:

一、退休年齡

(一)正常退休

根據國務院國發(1978104文件精神,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均應辦理退休手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延長退休年齡的人員除外)。

根據人事部國人部發(200463号文件精神,由工勤崗位受聘到專業技術或管理崗位的人員,在專業技術或管理崗位上聘用滿10年且在所聘崗位退休的,可按所聘崗位國家規定的條件辦理退休,并享受相應的退休待遇。崗位認定辦法另行制訂。

(二)提前退休

根據國務院國發(1978104号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對提前退休作如下規定:

1、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過醫院證明,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工作(勞動)能力的,可辦理提前退休手續。

2因工緻殘,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工作(勞動)能力的,可辦理提前退休手續。

3、從事有毒、有害工種,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經批準,可辦理提前退休手續。

4、對除教師以外的其他人員(含校人才交流中心的富餘人員),工作年限滿30年以上的職工,或工作年限滿二十年并且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50周歲(女工人年滿45周歲),因故無法堅持正常工作或學校無法安排合适崗位者,本人提出内退要求,所在單位同意,學校審批,可提前内退,享受退休人員待遇。

5、對連續工齡已滿10年以上,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确認,完全喪失工作(勞動)能力卻又不符合退休條件的,經本人申請,可辦理退職手續。

(三)延遲退休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3141142号以及人事部人退發(19905号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凡工作需要、本人自願、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且工作量飽滿的教學、科研一線人員,可按如下規定申請延遲退休(以下簡稱延退):

1、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現任全國及省人大、政協常委、省政府參事(參議)等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2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延長至63周歲退休,其中博士生導師可延長至68周歲退休。如學校教學、科研确有特殊需要,經校長辦公會研究可适當延長。

1)正在主持省部級以上重大科研項目的人員;

2)重點建設的新學科、新建專業的學科帶頭人;

3)承擔公共基礎課教學且效果優良或正在指導研究生,以及學校教學科研工作特殊需要的人員。

3、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女性教學科研一線人員,可延長至60周歲退休。

4、凡已辦理延退手續者若一年内累計病、事假超過三個月(連續病假跨年度計算),或考核不合格以及所在單位不再聘任的須随時辦理退休手續。

5、博士生導師申請延退,一次最多可達3年,其他人員每次申請延退時間不超過1年,可多次申請。

二、退休手續辦理

1、各單位應在每年11月底前将第二年達到退休年齡人員和申請延長退休人員的名單報人事處人事科,人事處核實名單後将意見反饋給各單位,各單位應提前做好即将退休人員的思想工作以及工作交接準備。

2、符合延退年齡條件的人員,如需延退,必須辦理審批手續,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單位研究同意,人事處審核後報校退休延聘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批準。

3、經批準已辦理延退手續的人員,在延退聘期内若需辦理退休手續,需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

4、為保證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學校按教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月份的下個月即辦理退休手續,有教學任務的應工作到學期結束。

5、委管幹部自上級明确退休發文日期的下個月辦理退休手續。

6、全校教職工的退休手續,由學校人事處辦理。

三、有關待遇

1、教職工退休費按國家、江蘇省及國防科工委的有關政策發放

2、得到延退批準的專家,需對以下兩種方案進行選擇:

1)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即辦退休手續,可在批準的崗位上繼續工作,期間享受在職人員的工資及所聘崗位的津貼,考核同在職人員。但國家兩年一次工資升級則按退休人員調整;

2)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不辦理退休手續,繼續在批準的崗位上工作,其工資、津貼、工資調整、考核均與在職人員相同。如遇國家有關退休社會化政策出台,則按國家規定執行。

3、因完全喪失工作(勞動)能力退職的人員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原工資的60%計發;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本人原工資的70%計發;連續工齡滿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原工資的80%計發。

4、教師辦理退休手續後确因教學任務未完成,仍需短期在崗的,在崗工作期間除享受正常退休生活費外,其承擔教學工作的酬金由各學院以課時費的形式發放。

四、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有相關文件如有與本文件不一緻的内容,以本文件為準。

五、本規定由人事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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