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工考勤請假的有關規定
校人字〔2003〕34号
為完善我校教職工考勤制度,強化教職工崗位意識和服務意識,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保障我校教學、科研、生産和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使全校考勤、請假規範統一,有章可循,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一、考勤制度
1. 全校教職工都實行上下班工作制度。教職工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八小時,按國家或學校規定的作息制度上下班。除承擔教學任務(包括講課、輔導、編寫教材等)期間的教師,經系(室)主任同意報所在學院院長批準,可不作上下班考勤外,其餘人員一律實行上下班考勤制度。
2. 考勤的主要内容:遲到、早退 、各種請假、超假、曠工等人員名單、天數、次數。
3. 考勤是平時考核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教職工年度考核、業績考核、崗位聘任、解聘、晉級、調整工資等重要依據之一。
4. 各單位必須加強考勤管理。各單位必須有一名負責人分管本單位的考勤工作,并指定專人負責考勤。
5. 各單位必須如實填寫教職工考勤表。各基層單位必須在每月一日前将上月考勤情況向院級單位報告,各院級單位(機關、後勤以總支為單位)須将考勤結果于次月二日前(遇節假日推遲至上班的第一天)通過電子郵件及時報人事處執行。涉及到要扣發工資或津貼等情況因各單位誤報造成學校損失的,由單位負責人向當事人負責追交;一個月内追交不回的,學校将從單位負責人和考勤員校内崗位津貼中補扣。
6. 考勤要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對發生瞞報、漏報、遲報等現象的單位,将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責任,情節嚴重的予以黨紀政紀處理。
二、請假制度
教職工因公因私一律實行請假制度。教職工原則上應利用業餘時間和節假日處理個人私事,确因私事請假,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履行請假手續,并按規定的審批權限呈報,獲得批準并安排好工作後,方可離開工作崗位。請假期滿上班應立即向所在單位和準假單位銷假。
(一) 事假
1. 教職工在工作和生産時間遇到特殊情況,必須由本人處理時,可申請事假。
2.請事假手續
請事假必須由本人事先填寫請事假申請單,按級上報審批,經批準後方可離校。
若假期不夠需續假,必須在到期前辦理續假手續,按續假前後總天數按級報批。未續假,或續假未被批準者,按曠工處理。
事假在半天以上者,所在單位和審批單位應進行登記。
3.審批權限
(1) 教職工請事假
兩天以内者,由系、車間、科(室)領導批準;三至七者,由院、部、處級單位領導批準;八天及其以上者,報校人事處批準。
(2) 系、車間、科(室)負責人請假
五天以内者,由院、部、處級單位領導批準;六天及其以上者,報校人事處批準。
(3) 院、部、處級領導請假
副職領導兩天以内,由本單位主要領導批準;三天及其以上者,報主管校領導批準。
正職領導請假均須報主管校領導批準。
(4) 校領導因公(私)事須向學校黨政主要領導請假,并分别通知兩辦。
4.事假工資、津貼、獎金的處理
工資處理:全年事假累計超過十五天者,從第十五天起按天扣發工資。
津貼處理:(A)30%活津貼部分和校内崗位津貼,事假1天扣發1/6月津貼,事假滿六天扣發一個月津貼,超過6天部分,下月接着扣發。(B)職務崗位津貼,當月事假超過半個月的扣發半個月津貼,滿一個月的扣發一個月津貼,不足半個月不扣發。
獎金處理:年終獎金全年事假累計十五天以上三十天以下者,扣40%;全年事假累計三十一天及其以上者,全部扣發。
(二) 病假
1. 教職工因病或因公負傷,經本校醫生診斷(急診除外)需病休者,須持醫生診斷、醫院院長審核屬實的病假證明向所在單位請病休假。所在單位領導可根據其病情和本單位情況在醫生給假天數内,酌情批準其休假天數,凡連續休半個月以上者,所在單位要報校人事處備案。急診的教職工,未能及時履行請假手續,待病情緩解時,要補辦請假手續。
2. 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1) 教職工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參照下表所列情況執行。
時間 類别 | 病假 兩個月 以内 | 病假超過兩個月不滿六個月從第三個月起 | 病假超過六個月,從第七個月起 | |||
工齡 <10年 | 工齡 ≥10年 | 工齡 <10年 | 10年≤工齡<20年 | 工齡≥20年 | ||
1.70%部分 | √ | 90% | √ | 70% | 80% | 90% |
2.30%部分 | √ | × | √ | × | × | × |
3.職崗津貼 | √ | 90% | √ | 70% | 80% | 90% |
4.校内崗位津貼 | 當月累計滿15天停發 | × | × | × | × | × |
5.年終獎 | 病假累計超過15天按實際天數折算平均數扣發 |
注:打“√”為全額發放,打“×”為停發。
(2) 教職工獲得由人事部與國務院工作部門聯合授予的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稱号和獲得國家級、省級授予的有突出貢獻專家稱号、省級勞模,仍保持榮譽的,病假期間工資全額發放。
(3) 精神病、癌症患者病假期間工資全額發放(上表1~3項)。(4) 教職工病假期間待遇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标準的,可按最
低生活保障标準執行。
(5) 教職工利用病休假從事有償收入活動的,停發其病假期間的全部工資。
(三) 探親假
鑒于學校有寒暑假,按規定探親假期一律安排在寒暑假期間執行。寒暑假天數不足探親假期的,可根據情況給予補足。特殊情況需要在其它時間内探親的,均按事假處理。
1. 國内探親
(1) 已婚教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一次,假期不超過30天;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期不超過20天。
(2) 未婚教職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不超過20天。
(3) 探親對象是指居住外地的職工的父母(含養父母)、配偶以及自幼撫養該職工長大(指16周歲前父母雙亡)現由職工供養的親屬。
(4) 學徒、見習、實習、試用期人員,均須期滿後方可享受探親待遇。
(5) 新婚夫婦分居兩地的,結婚當年不享受探親(配偶)待遇,從結婚的下一年起方可享受。
(6) 職工與配偶戶口雖分居兩地,但當年因各種原因同居六個月以上者,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待遇。
(7) 探親路費報銷規定:
A. 符合一年探親一次的,路費可以一年報銷一次;符合四年探親一次的,路費在本人月标準工資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給予報銷。
B. 職工夫婦分居兩地,對方已報銷了探親路費,或對方是軍隊幹部已休假探親,本年度本校職工不再報銷探親路費。
C. 職工探望父母的路費報銷,以其父母戶口所在地為基準,超過戶口所在地的部分,職工本人自理,低于戶口所在地的,按實際路程計算報銷。
D. 職工與父母、配偶分居三地,在同一年内,同時探配偶和父母的其探親路費分段計算報銷。
E. 乘火車(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職級,一律報硬座,乘輪船,可報四等艙位。年滿五十周歲并連續乘火車四十八小時以上者,可報硬席卧鋪。
2. 出國(出境)探親
(1)教職工配偶或子女如系公派在國外(境外)工作或留學一年及以上的,可申請出國(出境)探親,出國(出境)探親假不超過三個月,如本人提出申請延期,經批準後可以延期一次,延長時間不超過三個月;教職工配偶或子女如系自費在國外(境外)工作或留學一年及以上的,可申請出國(出境)探親,出國(出境)探親假不超過一個月,如本人提出申請延期,經批準後可以延期一次,延長時間不超過二個月;未經學校批準而擅自出國(出境),或出國(出境)逾期不歸者,按自動離職處理。
(2)在職教職工因配偶公派在國外(境外)符合探親條件的,規定探親期間的工資照發,校内崗位津貼停發,但須在按時回校後領取,不按時回校工資不補發;批準延期期間工資、校内崗位津貼停發。在職教職工探望國外(境外)因公派出的子女及因私在國外(境外)的配偶、子女,探親期間工資、校内崗位津貼停發。
(3)教職工出國,或去港、澳、台地區探望定居的配偶或父母,國内段路費報銷至其出入境口岸,國外(境外)段自理;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為四年一次,國内段路費(指其出入境口岸)報銷本人标準工資30%以外的部分,30%以内的及國外(境外)段自理。
(4)教職工在國外(境外)探親期間的一切費用自理。
(四) 婚假
教職工本人結婚,男女雙方均符合晚婚條件(男 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的初婚者,給婚假十五天(包括法定假日,下同);男女雙方或一方不符合晚婚條件者,給婚假三天;重新組合的家庭,初婚且符合晚婚的一方,給婚假十五天,非初婚的一方,給婚假三天;雙方不在一地的,可按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教職工婚假需在領取結婚證後一年内一次性休完,并盡可能安排在寒暑假期間。
婚假期間工資、津貼、年終獎照發。
(五) 産假、帶孩子假
1. 産假
(1) 女教職工生育可休産假90天(含産前假15天,包括法定假日,不包括寒暑假)。符合晚育條件(指滿24周歲以後生育第一胎),産後領取了獨生子女證者,增加産假30天(含産前假15天)。同時給予男方7天護理假。女教職工生産時,如遇難産的,憑醫院證明,可增加産假時間15天。
(2) 懷孕流産的女教職工,根據醫療單位和校計劃生育辦公室的證明,給予一定的假期。其中懷孕三個月以内流産者給予産假20~30天;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者給予産假45天;七個月以上者給予産假90天。
(3) 女教職工按計劃懷孕,需保胎休息者,憑醫生證明,其保胎時間的工資等待遇按病假待遇規定計發。
(4) 産假期間工資、津貼照發。
(5) 無計劃生育(包括人工流産)者,其孕期檢查費、醫療費、生育費等一切費用均自理;為保障女工健康,應按規定休足産假,休假期間工資照發,各種津貼和年終獎金按病假待遇規定計發。
(6) 休産假者所在單位必須在教職工産後十天内報人事處備案,上班後銷假。
2. 帶孩子假
(1) 女職工産後,如确有實際困難,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準予請“帶孩子假”。
A. 住地離工作地點較遠(指來校途中單程乘車45分鐘以上),上班後家中無人照料或居地無幼托單位者。
B. 孩子或本人體弱多病有醫生證明,上班确實有困難者;
C. 夫妻分居兩地,孩子無人照料,獨自帶孩子确有實際困難者。
(2) “帶孩子假”假期連同産假在内,最長不超過一年;并且隻準一次請完,不準分段請假;帶孩子假期間,遇有産假(含人工流産)、仍按帶孩子假處理。
(3) “帶孩子假”滿六個月及其以上者,當年的工齡不計。
(4) “帶孩子假”工資:按75%發給。各種津貼獎金停發。
3. 哺乳時間
有一周歲以下嬰兒親自哺乳者,每天哺乳時間為一小時(不含本單位内往返途中時間),如分上、下午兩次哺乳的,每次為半小時,哺乳時間計算為勞動時間。
(六) 喪假
教職工直系親屬(指父母、配偶、子女、嶽父母、公婆)死亡,需要職工本人料理者,給喪假三天,如需赴外地料理者,往返路程時間另給。
喪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全勤評獎。
(七) 工傷假
教職工因公負傷,所在單位必須在兩天内将詳細情況書面報告學校技安科。教職工因工負傷而必須治療和休養的,由校醫院出具證明可給予工傷假。傷愈後又患其他疾病需繼續休息者,按病假處理;治療後工傷又複發需治療休息者憑校醫院證明,仍按工傷處理。
工傷假期間工資照發,工傷假在一個月以内者,不影響全勤評獎。超過一個月者,津貼與年終獎按病假處理。
三、曠工及處理
1.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為曠工:
(1) 未辦理請假手續,或雖請假未經單位領導批準,擅自不上班者;
(2) 請假期滿(包括事假、病假、産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等)未辦續假手續或雖已申請但未獲批準而不上班者;
(3) 雖已準假、但發現其請假理由是僞造者;
(4) 因打架鬥毆而耽誤上班者,或由此導緻傷、殘休息者;
(5) 按作息制度上班遲到或早退在2小時及以上或不參加理論學
習、業務學習和其他集體活動的人員,以及教師未履行請假手續而無故不上課一次(2節課),按曠工半天處理。
(6) 不服從組織調動,拒絕到新崗位工作或無理拖延超過調動報
到時間者;
(7) 自主創業、借用等人員不履行協議或協議期限已滿未續簽協
議,而又不回校上班者;
(8) 工作不負責任,嚴重影響本部門工作,經三次教育不改者,本部門領導可以停止其工作,令其停職檢查,限期改正者。
2. 曠工期間工資、津貼、獎金的處理
礦工按天扣發工資;曠工一天扣發一個月的各種津貼,超過一天
者,下月接着扣,以此類推(包括年終獎金)直至扣清。
3. 曠工天數達到下述時限之一者,除扣發工資、津貼、年終獎金
外,并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行政紀律處分:
(1) 曠工1至3天者,行政警告;
(2) 曠工4至6天者,行政記過;
(3) 曠工7至9天者,行政記大過;
(4) 曠工10至12天者,降級或降職(一般為一級或一職);
(5) 曠工13至15天者,開除留用察看;
(6) 連續曠工16天或一年内累計曠工超過30天及其以上者,按國家人事部人調發[1992]18号文規定,予以辭退,按自動離職予以除名。
四、其他
1. 教職工遲到、早退時間在半小時以内的,累計三次按半天事假處理;時間在半小時以上的,二小時以内的,每次按半天事假,處理。
2. 教職工平時經本單位領導批準(有備案)因工作需要加班的時間(未領取報酬),按照請假程序可辦理各種假的調(補)休手續。
3. 校内産業單位可根據本單位具體情況,參照本規定執行或制定相關規定。
4.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校人字(1997)87号文“關于印發《南京航空航天大學教職工考勤請假制度》的通知”同時廢止。
5. 本規定由人事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