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教科〔2019〕1号 省教育廳關于印發《江蘇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_2019.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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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教科〔20191

各高等學校、獨立學院:

現将《江蘇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工作規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執行中有何情況,請及時告我廳科技處。

省教育廳

2019125

江蘇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工作規程(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工作機制,提高實驗室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預防和減少實驗室安全事故發生,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教育部和江蘇省相關文件精神與要求,結合江蘇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工作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高等學校實驗室指高等學校有關的各級各類教學、實訓、科研等實驗場所。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工作,直接關系廣大師生的生命财産安全,關系高等學校和社會的安全穩定,做好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工作意義重大。

第三條 高等學校要嚴格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全面落實實驗室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實驗室安全長效機制。

第四條 實驗室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健全實驗室安全責任體系與運行機制,實施實驗室安全宣傳培訓與準入制度,加強實驗室危險源管理與安全設施建設,完善實驗室安全個人防護與環境保護,組織實驗室安全檢查與隐患整改,制定實驗室安全應急預案,開展實驗室安全事故應急演練,妥善處置安全事故,按要求上報實驗室安全工作年度報告等。

第二章 實驗室安全責任體系

第五條 高等學校黨政主要負責人是學校實驗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安全和實驗室工作的校領導是實驗室安全工作的重要責任人,協助第一責任人具體負責實驗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領導在分管工作範圍内對實驗室安全工作負有監督、檢查、指導和管理職責。

第六條 高等學校應成立由學校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有關專家組成的校級實驗室安全領導機構,統籌、協調全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高等學校要根據“誰使用、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構建校、二級單位、實驗室三級聯動的實驗室安全工作責任體系,确定各級各類實驗室的安全負責人,履行實驗室安全工作職責。

第八條 高等學校要建立統一的實驗室安全管理機構,行使實驗室安全管理與監督職責。實驗室安全管理機構在學校實驗室安全領導機構的領導下,負責全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學校規章制度的建立與完善,上級部門的有關要求的傳達與落實工作,實驗室安全培訓與準入,實驗室安全檢查與整改,實驗室安全事故處置等。

第九條 高等學校二級單位黨政負責人是本單位實驗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建立健全本單位實驗室安全責任體系與運行機制,制定并組織實施實驗室安全工作年度計劃,保證各實驗室安全、高效運行。

第十條 高等學校要明确各實驗室安全工作的責任人,在實驗室學習、工作的人員必須遵守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按工作場所和崗位的規定履行安全職責。

第三章 實驗室安全運行機制

第十一條 高等學校要将實驗室安全工作經費足額納入學校年度預算并予以落實,确保實驗室安全設施與物資保障。

第十二條 高等學校二級單位要制定符合本單位學科與專業特點的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巡查制度、技術規範、操作規程、準入要求、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注重實驗室安全文化培育,落實本單位實驗室安全培訓與準入、安全檢查與整改工作,按照相關要求履行安全工作職責,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條 實驗室責任人要落實學校有關實驗室安全規章制度,加強實驗室危險源的管理,制定應急處置方法,定期組織實驗室安全隐患的自查與整改等。

第十四條 教學實驗室要落實從事實驗教學相關人員的安全培訓與準入,使其具備實驗過程中發現安全問題并快速、妥善處置的能力。督促實驗教學教師将實驗安全納入教學内容,明确實驗過程中的安全風險點與相應處置措施。進入實驗室進行實驗時,指導老師或實驗員必須教育提醒學生注意安全,指導、監督學生進行實驗規範操作,實驗教學過程中不得脫離崗位。

第十五條 科研實驗室要落實參與實驗的學生、教師、工作人員和相關來訪人員的安全培訓與準入要求,使其掌握本實驗室涉及的危險源、安全操作規範及突發情況處置方法。落實本實驗室相關的安全設施,如警示标識、防護用品、急救設施、安全用品等。

第十六條 高等學校要将實驗室安全工作與實驗室的新建、改建、擴建同規劃、同設計、同施工、同驗收。高等學校要根據實驗室的任務與學科專業特點,建立實驗室安全的全生命周期管理體系和實驗室安全物品的采購、存儲、使用、處置等全流程安全監控制度。

第十七條 高等學校要建立實驗室安全評估制度,涉及安全風險的實驗項目要進行事前安全風險評估,明确項目進行中的安全隐患和具體應對措施。

第四章 實驗室安全教育與宣傳

第十八條 高等學校要不斷加強實驗室安全的宣傳工作,按照“全員、全程、全面”的要求,系統宣傳學習與實驗室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相關标準。創新宣傳形式,全方位、多空間營造實驗室安全文化氛圍,增強全校師生員工安全意識。

第十九條 高等學校要建立全覆蓋的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将實驗室安全教育納入教職工繼續教育内容,不斷提升教職工的安全保護和應變處置能力。對新進本專科生、研究生、留學生、工作人員和與實驗室有關的來訪人員等進行通識性和專業性的實驗室安全培訓。安全性要求較高的學科與專業要開設專門的實驗室安全學分課程。創新培訓方式,利用信息技術與現代教學手段,系統進行實驗室安全培訓。

第二十條 高等學校要建立全員實驗室安全準入制度,凡進入實驗室的人員必須進行危險源安全知識、安全技能、操作規範等相關培訓,未經相關安全教育并取得合格成績的人員不得進入實驗室。鼓勵二級單位或實驗室根據自身學科與專業特點,提高準入門檻,建立符合辦學實際的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章 實驗室危險源管理

第二十一條 高等學校要加強對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生物、輻射、特種設備、消防等重大危險源的規範管理,對重大危險源的采購、運輸、存儲、使用、轉移、處置等環節進行全過程管控,建立重大危險源安全風險分布檔案、使用台賬和相應數據庫。

第二十二條 高等學校要對存在安全風險的實驗室進行分級分類管理,實行實驗室安全風險告知,對危險源類别、防護措施、應急預案、安全責任人和有效的應急聯系電話等,在實驗室的相關部位應有安全警示與安全标識。

第二十三條 生物安全主要包括病原微生物安全、實驗動物安全、轉基因生物安全等。新建、改建、擴建、撤銷涉及生物安全的實驗室,除了要将實驗室安全設施與實驗室的建設同規劃、同設計、同施工、同驗收外,還要根據相關要求進行申報、備案與審批後,才能投入使用。涉及生物安全的細菌、病毒、疫苗等物品要落實專人負責管理,并建立健全審批、購買、領取、儲存、發放、使用登記制度。對有人、畜或人畜共患疾病的病原體的實驗室廢棄物,須經嚴格消毒、滅菌等無害化處理後,送有資質的專業單位進行銷毀處理。動物實驗必須在符合規定的實驗設施内開展。鼓勵各高等學校根據實驗室學科與專業性質制定适用本校特點的生物安全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輻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安全(密封型放射源和非密封型放射源)和射線裝置安全等。涉及輻射安全的實驗場所,要在獲取相關部門頒發的輻射安全許可證後才能開展相關實驗工作。涉及輻射的場所要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設置安全标識,落實輻射裝置和放射源的采購、保管、使用、備案等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條 特種設備主要包括鍋爐、壓力容器、氣體鋼瓶、壓力管道等承壓類特種設備和電梯、起重機械、場(廠)内專用機動車輛等。要做好特種設備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規範使用,保持設備的完好狀态。要及時辦理特種設備登記備案,落實操作人員持證上崗與定期檢驗制度。

第二十六條 高等學校要對高速運轉設備、高溫高壓設備、超低溫設備、激光設備、産生粉塵等場所,制定嚴格的安全操作規程,落實防護措施。

第二十七條 高等學校要規範實驗室用電、用水管理,按要求安裝用電、用水設施和設備,定期對實驗室的電源、水源等進行檢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實整改措施。

第二十八條 高等學校要制定實驗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根據實驗室場地功能、用途等不同情況,要配備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及設備,定期檢查與更新,保持良好狀态。凡進入實驗室工作的人員應了解本實驗室内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知識,掌握本實驗室适用的特殊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實驗室要保持消防通道的暢通。

第二十九條 以上條款未涵蓋的實驗室危險源的管理,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與行業規範執行。

第六章 實驗室安全個人防護與環境保護

第三十條 高等學校要加強實驗室安全個人防護工作。涉及個人防護的場所,要制定嚴格的操作規程,配備防護用品,落實防護措施。涉危的實驗場所應配備監控與報警系統。

第三十一條 高等學校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在進行實驗教學、科學研究的過程中,要注意實驗方案的無害、減害。減少實驗室危廢物的排放,保護環境。對處于有害的環境中工作的實驗室人員發放勞保用品、防護用品,不斷提高勞動保護待遇。做好安全設施和用品的維護、保養、檢修、更新等工作,不得借用或挪用。

第三十二條 高等學校要科學、規範地做好實驗室危險廢棄物的收集與暫存工作,嚴禁将實驗室危險廢棄物與生活垃圾混放。實驗室危險廢棄物實行專人管理,并委托有資質的專業單位進行清運處置。有條件的學校應建立實驗室危險廢棄物儲存回收中轉站。

第七章 實驗室安全檢查與整改

第三十三條 高等學校要建立全校性的實驗室安全定期檢查與安全巡查制度,校内各二級單位也要有相應的制度。對檢查中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實驗室,應立即停止使用直至消除隐患。

第三十四條 實驗室安全檢查的内容應包括體制機制與責任制的落實情況、安全知識宣傳教育情況、安全設施安裝與運行情況、危險源分布與管理情況、個人防護與環境保護情況、安全隐患及其整改情況等,要建立實驗室安全檢查與巡查台賬。

第三十五條 高等學校内各單位要根據學科與專業特點,配置一定數量的專兼職實驗室安全管理人員,行使實驗室安全管理職能,督查、配合上級或相關職能部門進行實驗室安全檢查等工作。

第三十六條 高等學校各實驗室及被檢查單位應積極主動配合學校組織的各級實驗室安全檢查,切實落實安全隐患整改工作。涉及易産生安全隐患的實驗室要建立日常巡查制度,發現實驗室存在安全隐患,應及時整改到位。

第三十七條 高等學校要按要求定期向有關部門上報本校實驗室安全工作年度報告。

第八章 實驗室安全應急預案與事故處置

第三十八條 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應急工作包括應急預案的制定、演練、指揮協調、遇險處理、事故救援等。要根據本校學科與專業特點制訂各實驗室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開展應急預案的演練。應急預案要及時報備、不斷修訂完善。

第三十九條 高等學校實驗室發生安全事故時,要按照相關規定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積極有效的應急措施,妥善開展應急處置,防止危害擴大蔓延,并做好事故現場的保護與信息報送。

第四十條 高等學校實驗室發生安全事故後,實驗室所在單位應當配合相關職能機構,迅速查明事故原因,評估事故損失等,提出整改措施,形成事故調查報告及時報送有關部門。

第四十一條 高等學校要建立實驗室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對肇事者、實驗室責任人和學校及相關單位負責人的責任追究處罰,應分别予以明确。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高等學校應根據本規程,結合本校教學、科研和實驗室安全工作實際,制定本校實驗室安全工作規程和相關制度。

第四十三條 本規程适用于省内所有普通高等學校、獨立學院和成人高等學校的實驗室安全工作,非學曆高等教育機構和其他各級各類學校的實驗室安全工作參照本規程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規程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規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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