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航空航天大學文件
校資字〔2008〕6号
關于印發《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國有資産處置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國有資産處置工作,确保國有資産的安全、完整,提高資産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國有資産處置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國有資産處置管理辦法
二○○八年六月三日
主題詞:資産處置 管理辦法 通知
附件:
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國有資産處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校國有資産處置工作,确保國有資産安全、完整,提高資産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國有資産處置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明确處置權限,嚴格審批手續,防止和杜絕資産的浪費與流失。
第三條 本辦法适用于我校占有、使用國有資産的所有單位。
第二章 資産處置的範圍與方式
第四條 本辦法中的資産處置是指資産占用單位轉移、變更和核銷其部分或全部資産所有權、使用權以及改變資産用途的行為。
第五條 本辦法中資産處置的範圍主要包括:
(一)已長期閑置,且證明不需繼續使用或已被新購置具有同類用途資産替代的資産以及其他閑置資産。
(二)因學校機構調整等原因發生的所有權、使用權轉移和變更的資産。
(三)已超過規定使用年限且不符合安全要求或主管部門要求強制報廢的資産。資産使用年限見附表1。
(四)沒有規定使用年限或未達到規定使用年限,因技術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确需報廢、淘汰的資産。
(五)盤虧、毀損、對外投資損失及其它非正常損失的資産。
(六)房屋等建築物及水、電、氣等基礎設施改造拆除下來的有價值的物資。
(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産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我校國有資産處置方式有:出售、調劑、捐贈、報廢、報損等。
(一)出售:指國有資産以有償轉讓的方式變更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收取相應處置收益的資産處置方式。
(二)調劑:指國有資産在不變更所有權的前提下,以無償或有償轉讓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産占有、使用權的資産處置方式。
(三)捐贈:指以捐獻、贈送方式無償支援公益事業及扶貧、赈災等,變更資産的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的資産處置方式。
(四)報廢:經科學鑒定或按有關規定,已不能繼續使用,必須進行産權注銷的資産處置方式。
(五)報損:指對已發生的資産盤虧、毀損、對外投資損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損失,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産權注銷的資産處置方式。
第三章 資産處置與審批權限
第七條 國有資産管理處是學校國有資産處置的職能部門,負責全校國有資産處置的監督和管理。
第八條 報批程序
(一)資産處置申請由資産使用人提出申請,單位資産管理員複核後報本單位資産分管領導審核。
(二)單位資産分管領導審核通過後,提交學校審批。
第九條 審批權限
根據資産原值的多少,實行逐級審批。
(一)資産原值單價在二十萬元以下的,由國有資産管理處審批。
(二)資産原值單價在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由分管國有資産管理處的校領導審批。
(三)資産原值單價在五十萬元以上,以及房屋建築物、土地、車輛和貨币性資産損失的資産,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條 資産處置時應提交的材料
(一)資産原值單價在五萬元以上的資産申請報廢需附《資産報廢專家鑒定意見表》。
(二)列入涉密信息存儲載體的資産報廢,先按學校有關保密規定進行處理,并提交已對涉密信息進行處理的證明。
(三)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的資産申請報廢、報損時需提交以下有關證件或資料:
1. 資産價值的憑證,如購貨單(發票、收據)複印件、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固定資産卡片等。
2. 資産報廢的技術鑒定。
3. 報損資産的名稱、數量、規格、單價、損失價值清冊以及鑒定資料和對直接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第四章 資産處置規範與要求
第十一條 資産處置申請與審批方式
(一)已入學校固定資産賬目的資産處置申請與審批一律通過“資産綜合管理信息系統”進行。
(二)未入學校固定資産賬目的資産處置申請需填寫《南京航空航天大學資産處置審批表》(附表2),按照程序和權限提交相關部門逐一審批。
第十二條 資産的調劑處置辦法
學校國有資産的調劑應堅持校内轉讓的原則。
(一)使用行政事業費購置的資産在校内教學、行政部門或單位之間無償調劑。
(二)使用科研經費和獨立核算單位自籌經費購置的資産在各部門或單位之間按協議價調劑。
(三)教學、行政部門與獨立核算單位之間的資産按協議價調劑。
第十三條 資産的報廢處置辦法
(一)報廢資産由國有資産管理處資産管理科具體負責。
(二)報廢資産應貫徹“先利用,後處理”的原則,如部分零件尚有使用價值的,單位可按程序申報經批準後拆零利用。
(三)報廢資産的處置采用招标方式進行,收入全額上交學校财務。
第十四條 資産處置完畢後,要及時調整資産和資金賬目,做到賬賬相符、賬物相符。
第五章 資産處置責任
第十五條 各資産使用與管理部門應嚴格執行學校國有資産的處置程序和辦法,制止資産處置中的各種違紀行為,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國有資産管理處同意,不得擅自處理或拆卸報廢資産中的零部件。
第十七條 學校保衛部門應加強物資設備進出校門的管理,所有報廢物資憑國有資産管理處出具的“報廢物資出門證”運出校園,其它單位和部門出具的證明不得作為出門憑證。
第十八條 對使學校國有資産遭到損失的單位和個人,除賠償損失外,還要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必要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有資産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原《儀器設備報廢處理管理辦法》(校實設字〔2004〕08号)同時廢止。
附件:1.學校常用固定資産使用年限表
2.南京航空航天大學資産報廢處置申請表
附表1
學校常用固定資産使用年限表
序号 | 資産類别 | 使用年限 |
一 | 交通運輸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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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越野車) | 15年 |
2 | 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 | 10年 |
3 | 微型載貨(總質量小于等于1.8噸)汽車 | 8年 |
4 | 總質量大于1.8噸的載貨汽車 | 10年 |
5 | 帶拖挂的載貨汽車(指全挂汽車) | 8年 |
6 | 三輪汽車(原三輪農用運輸車) | 6年 |
7 | 三輪摩托車 | 8年 |
二 | 辦公自動化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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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大型計算機 | 10年 |
2 | 計算機網絡設備(服務器、路由器、調制解調器等) | 8年 |
3 | 台式電腦(包括:網絡計算機、終端) | 4-10年 |
4 | 平闆電腦、掌上電腦、筆記本電腦 | 6年 |
5 | 移動硬盤、不間斷電源(UPS) | 6年 |
6 | 傳真機、投影機、掃描儀 | 5-10年 |
7 | 複印機、速印機、打印機、碎紙機 | 5-8年 |
三 | 電器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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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電視機 | 5-8年 |
2 | 電冰箱 | 10-15年 |
3 | 洗衣機 | 8年 |
4 | 攝像器材 | 10-15年 |
5 | 攝影器材、照相機 | 10年 |
6 | 空氣調節器、除濕設備 | 10-15年 |
7 | 中央空調設備 | 15年 |
四 | 家具:包括辦公家具、宿舍家具、其他家具 | 15年 |
五 | 專用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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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監控系統(包括監控設備設施、安全防範系統) | 8年 |
2 | 道路清掃設備 | 10年 |
3 | 電子設備 | 6年 |
4 | 廣播電視、影像設備(攝錄設備、傳送設備) | 6年 |
5 | 音響設備 | 10-15年 |
6 | 健身房設備 | 8年 |
7 | 通訊設備 | 9年 |
六 | 自動化控制及儀器儀表 | 8-12年 |
七 | 通用測試儀器設備 | 7-12年 |
八 | 機械設備 | 10-14年 |
九 | 動力設備 | 11-18年 |
十 | 傳導設備 | 15-28年 |
十一 | 閉路電視播放設備 | 10年 |
附表2
南京航空航天大學資産報廢處置申請表
申報單位(蓋公章): 申報時間: 年 月 日
資産名稱 | 型号規格或類别 | 購進日期 | 已使用年限 | 申請人 | 數量 | 原值(元) | 備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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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 廢 原 因 |
| 資 産 管 理 員 及 電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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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部門負責人 意 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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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處)負 責 人 意 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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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産管理科驗核:
簽名: 年 月 日 | 國有資産管理處領導審批:
簽名: 年 月 日 | 分管校領導審定:
簽名: 年 月 日 | 處置收益:
處置員簽名: 年 月 日 |
注:1.國有資産管理平台無記錄和低值資産報廢填寫此表;
2.報廢資産單價在20萬元以上的需報分管校領導審定;
3.一式三份,國有資産管理處、财務處、申報單位各執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