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字〔2007〕92 号 關于印發《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實驗室安全管理辦法(試行)》和《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實驗室安全守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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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航空航天大學文

校  字〔2007〕92号

 關于印發《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實驗室

安全管理辦法(試行)》和《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實驗室安全守則》的通知

 各學院及相關單位:

為加強實驗室安全管理,保障師生員工健康和學校财産安全,根據《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實驗室工作規程(試行)》(校字2007〕32号)和《南京航空航天大學關于安全生産責任制的規定》(校字2007〕44号)的相關規定,特制定《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實驗室安全管理辦法(試行)》,并修訂了《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實驗室安全守則》。

《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實驗室安全管理辦法(試行)》和《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實驗室安全守則》已于2007年12月13日經校實驗室工作委員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實驗室安全管理辦法(試行)

      2.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實驗室安全守則

 ○○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主題詞:實驗室安全  管理辦法  守則  通知
附件1:

 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實驗室安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實驗室安全工作是确保實驗室教學、科研和生産工作正常進行的前提保證。為了加強實驗室安全管理,保護師生員工健康和學校财産安全,根據《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實驗室工作規程(試行)》(校字2007〕32号)和《南京航空航天大學關于安全生産責任制的規定》(校字2007〕44号)的相關要求,特制定本辦法(試行)。

第二條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和“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适用于我校各級各類實驗室。研究生工作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實驗室安全管理責任體系

第四條各院級單位(包括直屬單位)分管實驗室的領導應對實驗室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領導責任。

第五條實驗室主任是本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教育管理全面負責。

第六條實驗室應設置專(兼)職安全員,負責本實驗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負責督促本實驗室從業人員遵守有關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七條實驗室各類人員應履行工作場所和工作崗位規定的安全生産職責,對自己所在崗位的作業行為負直接責任。

第八條 儀器設備的管理人員是該儀器設備的安全責任人,負責儀器設備的日常管理。

第九條 實驗室在承攬本實驗室教學、科研任務外的校内(外)教學、科研、實驗任務時,應明确各自的安全責任。

 

第三章  實驗室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第十條 實驗室應結合本實驗室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安全管理規定和儀器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明确安全責任人,并懸挂公示。

第十一條實驗室在購入新儀器設備前,須出具學校技術安全相關主管部門的安全論證報告。新儀器設備購入後,應根據實際需要,由儀器設備責任人制定相應的安全操作規程并經實驗室主任批準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實驗室實行安全準入制度。實驗室應對各類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意識教育、急救知識和安全技術培訓。各類人員應在了解實驗室安全管理規定和掌握相應操作規程,并經實驗室考核認定和簽訂安全責任書後,方可開始實驗操作。

第十三條實驗教師應将安全知識和操作規程教育列為授課内容并在實驗開始前向學生講解。

第十四條 實驗室内的儀器設備、材料、工具等物品應科學擺放,布局合理,不得堆放與工作無關的物品。實驗室嚴格做到四防、四關、一查(防火、防盜、防破壞、防災害事故;關門、關窗、關水、關氣;查儀器設備)。

第十五條實驗室應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并做好記錄。對存在的安全隐患立即整改并及時消除安全隐患。短期不能解決的,要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責任人。

第十六條 實驗室在用電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應嚴格遵守國家和學校安全用電的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因責任事故造成儀器設備損壞或丢失的單位或個人應按照《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儀器、設備損壞丢失賠償管理規定》進行賠償。

 

第四章  特種設備與危險品管理

第十八條 實驗室在使用易燃、易爆、劇毒及細菌疫苗等危險品時,應嚴格按相關管理規定使用和保管,并做好詳細記錄,同時要有可靠的安全防範措施。實驗室劇毒物品管理工作的具體細則詳見《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 實驗室在使用放射性物質時應按規定處理。實驗室放射防護工作的細則詳見《南京航空航天大學放射防護管理規定》。

第二十條 實驗室在生物安全方面的管理工作應嚴格遵守國家《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實驗室購置與使用特種設備應先報學校主管部門審批,由學校主管部門報地方行政主管部門注冊登記、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

第二十二條起重機械、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做好年檢工作。

 

第五章  安全防範與保護

第二十三條 實驗室應根據儀器設備的性質配備相應的消防設備與器材,并落實相關培訓工作。從業人員要了解各類有關易燃易爆知識及消防知識,禁止吸煙,嚴格杜絕火災隐患。消防器材應擺放在規定的位置上。

第二十四條 實驗室對廢氣、廢物、廢液的處理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不得随意排放,不得污染環境。

第二十五條新、改、擴建實驗室須先報校實驗室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相關程序審批,同時嚴格執行安全、環保設施“三同時”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實驗室在涉及壓力容器、電工、焊接、振動、噪聲、高溫、高壓、輻射、強光閃爍、細菌疫苗及放射性物質的操作和實驗時,應對從業人員采取相應的勞動保護措施。

第二十七條實驗室應落實儀器設備的防火、防潮、防熱、防凍、防塵、防震、防磁、防腐蝕、防輻射等技術措施,應定期對安全設施、儀器、儀表、工具和各種安全、保險裝置進行維護、校驗和标定。大型儀器設備的維修原則上由生産廠家或專門維修公司負責。

第二十八條實驗室應做好大型儀器設備的停水停電保護,防止因電壓波動或突然停電、停水造成實驗事故或儀器設備損壞,應在實驗前與學校水、電相關管理部門進行确認。

第二十九條 節假日和晚間開放的實驗室應特别注意安全,不得從事具有危險性的實驗。若需進行危險性實驗或通宵實驗的,須經本單位主管領導批準,且至少2人在場方可進行。

第三十條 實驗室發生安全事故時,當事人或第一發現人應采取積極有效的應急措施,防止事故擴大蔓延,同時應及時如實逐級上報,不得隐瞞事實真相。

 

第六章    

第三十一條學校每年對實驗室安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二條學校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依據《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安全生産獎懲辦法》進行處理。

 

第七章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校實驗室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學校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2:

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實驗室安全守則

一、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和“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

二、實驗室應建立健全相應安全管理規定和安全操作規程,并懸挂公示。實驗室應實行安全值班制度、安全定期檢查制度、安全定期教育制度。

三、實驗室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實驗室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産的規定。

四、實驗室應将安全知識和操作規程教育列為實驗課内容,由有關教師向學生講解後,方可進行實驗。

五、實驗室所用特種設備應報地方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經注冊登記、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并實行使用、維修、保養登記制度。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

六、實驗室應對易燃、易爆危化品、劇毒品和放射性物品規範管理,設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實行使用登記制度。

七、實驗室内嚴禁亂拉亂接電線及私自使用電熱器,禁止超負荷用電,确保安全用電。下班時,實驗室必須切斷電源、水源、氣源并關好門窗。

八、實驗室内嚴禁烹調食物和吸煙,做好防火工作與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

九、實驗室發生安全事故時,應采取積極有效的應急措施,防止事故擴大蔓延;同時應及時如實逐級上報,不得隐瞞事實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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