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航空航天大學文件
校實設字(2005)05号 簽發:吳慶憲
關于印發《南京航空航天大學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學院、部、處、辦,各直屬單位:
為了認真貫徹國務院令第344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04】19号)精神,特制定《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主題詞:危險化學品 管理
附件:
南京航空航天大學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
總則
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的安全管理,保護環境,保障師生員工的健康和安全,保證學校的教學和科研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校技安環保科舉報。
采購運輸管理
因教學、科研、醫療、生産等工作的需要,經常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到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技安環保科辦理審批、備案手續(審批表到技安環保科領取),持技安環保科出具的介紹信向市公安部門申請領取購買憑證,憑購買憑證購買危險化學品。
需臨時購買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必須到技安環保科辦理相關手續,不得借證購買。
危險化學品的購買憑證、準購證不得僞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它方式轉讓。個人不得購買危險化學品。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認定不具有資質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
儲存使用管理
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儲存室内,儲存物的顯著位置必須張貼醒目的警示标志,同時應貼有物品标簽,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對于庫存危險化學品,各單位負責人和管理人員應當進行定期檢查,學校職能部門也将實施抽查。
劇毒化學品應單獨存放,必須采取切實有效的安全措施,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并将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情況報技安環保科。
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檢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洩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等安全設施和設備。
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在儲存、使用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适用狀态。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使用單位,還應當對危險化學品的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防止被盜、丢失或誤用,如發現被盜等必須立即向校保衛處報告。
處置廢棄管理
第十二條 處置廢棄的危險化學品必須報校技安環保科,辦理危險化學品廢棄物交換、轉移申請表後,交由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的有處置資質的專業單位統一處理,不得留有事故隐患。處置費用由使用單位自理。
工作人員管理
第十三條 有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并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第十四條 保管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工作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
應急救援管理
第十五條 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報消防和技安環保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并立即上報有關部門。
附則
第十八條 凡本規定中沒有作規定的,遵照國務院令第344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