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資産字〔2011〕5号 關于印發《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全資企業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201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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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航空航天大學文件

校資産字〔20115


 

關于印發《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全資企業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相關單位:

    為了加強對企業的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産事故,保障員工的生命和企業财産安全,促進企業生産經營活動的安全、有序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其它相關規定,學校研究制訂了《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全資企業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現予印發,請各單位和企業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主題詞:企業  安全管理  辦法  通知
附件:

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全資企業安全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産事故,保障員工的生命和企業财産安全,促進學校全資企業生産經營活動的安全、有序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學校的相關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試行)。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全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為由學校或學校資産經營有限公司作為唯一出資人(股東)投資成立的各類企業或經營實體。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安全生産管理涵蓋企業生産經營過程中的安全穩定、安全生産和安全保密等工作。

第四條  企業安全生産管理應牢固樹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和“安全是企業最大的經濟效益”的理念,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教育培訓、全員管理、排查整改、獎懲并重”的措施。

第二章   安全管理責任體系

第五條  企業對本單位安全生産管理負主體責任,運行管理單位對各企業的安全生産負監督管理責任。

第六條  企業應專門成立安全生産工作領導小組,企業主要負責人擔任組長,負責定期召開安全生産工作例會,研究本單位的安全生産重大事項,并監督落實。

第七條  各企業主要負責人(總經理或廠長)是本單位安全生産管理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管理負總責;各副職對職責範圍内的安全生産工作負領導責任,負責分管範圍内安全生産工作的組織、實施和落實。

第八條  企業各崗位員工應履行工作場所和工作崗位規定的安全生産職責,對自己所在崗位的作業行為負直接責任。

第九條  企業應按規定設立專(兼)職安全員并在各作業場所、各危險點設立兼職安全員崗,負責日常生産經營活動中安全生産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生産保障機制

第十條  企業應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及地方有關安全生産的法律、法規、安全标準、行業規範等,并結合本企業實際制定、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懸挂公示。

第十一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各級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的安全生産責任制和各工種的安全崗位責任制,将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産責任完全分解和落實到各分管領導、各部門及其安全生産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  企業應落實好員工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對各類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意識教育、急救知識和安全技術培訓。新進員工應在了解企業安全管理規定,掌握相應操作規程後,方可上崗。

第十三條  企業應全面落實勞動保護制度,加強勞動保護,減少職業危害,保障員工在生産經營活動中的安全與健康;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書面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産狀況、勞動報酬等。

第十四條  企業在承攬業務以及在購買生産設備的過程中涉及安裝調試的,應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責任。

第十五條  企業特種設備應報地方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經注冊登記、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安全管理人員應經過培訓後持證管理。

第十六條  企業防火工作應以防為主,要根據生産設備或設施的性質配備相應的消防設備與器材,落實相關培訓,嚴格杜絕火災隐患。

第十七條  企業從事涉密業務應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嚴格涉密人員審查、落實技術防範措施、加強保密宣傳教育,确保國家秘密安全。

第十八條  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産例會制度,每月的生産經營總結要有安全生産方面的内容,定期分析安全生産狀況,及時解決生産中的安全問題。

第十九條  企業應制定安全生産事故應急預案,确保在出現安全事故時,能夠及時進行應急救援,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給從業人員和企業所造成的損失。

第四章   安全管理監督與隐患治理

第二十條  企業運行管理單位對企業安全生産履行監督管理責任,企業董事會、資産經營公司将企業安全管理列入管理層業績考核範圍。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建立職工考勤制度,因私因公離開工作崗位需履行請假手續,其中企業主要負責人離開工作崗位應向運行管理單位請假,超過3天的還應向資産經營有限公司報告。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建立集體活動報告制度。企業組織員工舉辦集體活動,由總經理提出活動方案,明确活動時間、地點、參加人員以及經費預算,按規定經運行管理單位審批同意後方可進行。企業不得組織員工集體旅遊。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制訂公車使用管理辦法,明确公車使用範圍,駕駛人員責任,公司可支出的車輛相關費用;各類交通處罰款項不得在企業财務報銷。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開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檢查,對發現的安全隐患立即整改,短期不能解決的,要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責任人;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的,予以停止生産。員工在生産過程中發現危及安全生産的隐患時有權停止作業。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督辦台賬,對安全隐患治理實行閉環管理,保證安全隐患治理經費到位。

第五章   事故報告與調查

第二十六條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确、完整,任何企業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第二十七條   企業發生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組織現場搶救,并立即向企業負責人報告;企業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人員搶救傷員和财産,防止事故擴大。同時應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并在第一時間逐級上報。

第二十八條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懲戒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及時、準确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追究事故責任者責任。

第二十九條 事故發生企業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随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六章   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條  安全管理工作實行一票否決制。資産經營有限公司将安全管理考核納入企業年度業績目标考核,并将安全管理考核結果與企業管理層年度獎金和員工獎金挂鈎。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建立安全管理考核制度,明确考核标準、獎懲辦法等,考查各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安全職責的履行情況及安全生産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建立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對安全管理體系不健全、事故預防不到位、違反技術決策及過程管理程序、不嚴格執行安全管理規定、重大隐患治理不到位、安全監管不力等有關人員實施嚴格的責任追究。

第三十三條 企業要鼓勵員工監督舉報各類安全隐患和違法行為,并對舉報者進行獎勵。

第七章   

第三十四條  企業經營場所在校内的,應遵守學校的各項管理規定,并接受學校安全生産、安全保衛及安全保密部門的檢查與處理。

第三十五條   學校派出在企業任職的員工,除遵守企業内部管理規定外,還應遵守學校的相關管理規定。

第三十六條   控股企業可參照本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企業應根據本管理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管理相關規章制度。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學校資産經營有限公司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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