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教師聘任管理暫行辦法
校人字〔2015〕10号
為提高辦學國際化水平,加快具有國際視野、國際交流能力和國際競争力的高水平師資隊伍建設,充分發揮外籍教師在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等工作中的作用,進一步提升學校國際影響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中的外籍教師指以學校名義聘請的、全職在校一年及以上從事非語言類教學和科研工作的各專業領域外籍教師。
第二條 外籍教師的聘任與管理遵循“按需設崗,擇優選聘,保證質量,用其所長,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二章 聘請外籍教師的基本條件
第三條外籍教師聘任的職稱層次:教授、副教授及講師(或相當職稱者)。
第四條 聘任條件
1.基本要求: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外事政策、道德規範和學校的規章制度;對華友好,身體健康,尊重中國人民的風俗習慣,在其本國無犯罪記錄;具有博士學位或副教授以上職稱并在該學術領域有較高造詣,能夠勝任所聘崗位的工作。
2.年齡要求:博士後出站人員及博士畢業生年齡一般不超過35周歲;副教授年齡一般不超過45周歲;教授年齡一般不超過55周歲。
3.其他要求:原則上所有學位須在國外高水平大學取得,熟練使用英文講授課程。
第三章 主要職責
第五條 教授職責:承擔本科生教學任務和研究生培養工作,指導或主持科研項目,發表高水平的學術論文;了解和準确把握本學科發展方向,推進國際合作與交流,做好青年教師培養、學科建設、梯隊建設及實驗室建設。
第六條 副教授職責:承擔本科生教學任務和研究生培養工作,主持或參與科研項目,發表較高水平的學術論文;推進國際合作與交流,參與學科建設和實驗室建設。
第七條 講師職責:承擔本科生教學任務和研究生培養工作,參與科學研究工作,發表具有一定水平的學術論文等;推進國際合作與交流,參與學科建設和實驗室建設。
第四章 聘請程序
第八條 聘用單位(各學院)提出外籍教師聘用計劃,人事處彙總後報學校審批。聘請計劃應說明拟聘外籍教師的業務水平要求、聘請的必要性、拟承擔的教學和科研任務以及考核指标。
第九條 聘用計劃獲準後,聘用單位應通過各種渠道主動聯系并遴選拟聘外籍教師,組織相關教師進行學術評議,并提出初步聘任意見,拟定崗位職責、聘期須完成的主要工作任務等,經學院黨政聯席會讨論通過後,由人事處報分管人事的校領導審批,審批通過的簽訂聘用合同。其中:
1.國(境)外高水平大學、研究機構、企業擔任教授(或相當職務)的人員,可聘為特聘教授或教授。
2.國(境)外高水平大學、研究機構、企業擔任副教授(或相當職務)的人員,可聘為教授或副教授。
3.國(境)外高水平大學、研究機構、企業擔任講師(或相當職務)、博士可聘為副教授或講師。
第十條 拟來我校工作的外籍教師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護照複印件;
2.個人簡曆,包括姓名、性别、國籍、出生日期、出生地、婚姻狀況,現工作單位,家庭住址,學習經曆,工作經曆,電話、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
3.學曆證明或畢業證書複印件;
4.任職證明複印件;
5.健康證明:體檢證明複印件,或醫院近期開具的健康證明。
第五章 薪酬待遇
第十一條 外籍教師實行協議年薪制,标準參照國外同類職稱人員薪酬水平,入選國家級人才工程的特聘教授年薪10萬美元以上,入選省部級人才工程或校級特聘教授年薪8萬美元以上,教授年薪6-7萬美元,副教授年薪5-6萬美元,講師年薪4-5萬美元。具體标準由聘用單位依據其資曆、學術水平,并根據承擔的教學、科研等方面任務與本人協商後報學校審定。
第十二條外籍教師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依法納稅。
第十三條 外籍教師考勤請假參照正式教職工執行。
第六章 考核與管理
第十四條 外籍教師作為我校聘任人員,可以我校教師名義按相關規定申請有關教學、科研項目。
第十五條 聘用單位的職責
1.與受聘的外籍教師明确工作任務、聘用期限、聘用待遇、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等。
2.負責外籍教師教學、科研等任務的安排、落實、檢查、考核等,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保障外籍教師相關工作的順利開展。
3.為外籍教師配備中方聯絡教師,協助其教學和科研工作,關心并協助解決生活上的困難。
4.負責外籍教師工作的年度考核。考核結果報人事處備案。
5.負責外籍教師的聘期考核。在聘期結束前一個月組織教師對外籍教師進行聘期考核,主要考核聘任合同中規定的内容,考核結果報人事處審核。
6.外籍教師如遇有疾患,聘用單位應及時協助其就醫。
第十六條 人事處的職責主要包括:
1.根據學校學科發展規劃,結合聘用單位上報的聘用計劃,會同學校相關部門制定外籍教師的中長期聘用計劃,并做好申報審批工作。
2.負責為外籍教師辦理來校報到手續,為其辦理工作證、圖書證等。
3.根據用人單位與外籍教師商定的工作任務、聘任期限、聘任待遇、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等,與受聘的外籍教師簽訂聘任合同,實行合同管理。
4.加強對聘用單位在外籍教師聘用管理、考核等方面情況的督促檢查,對各單位外籍教師聘用效果進行分析評價。
第十七條 國際合作交流處的職責主要包括:
1.負責辦理外籍教師來華前的工作許可、邀請信、簽證通知表等外事手續;負責外籍教師來校的入境體檢工作,并為其辦理居留許可、外國教師證等。
2.按照國家及地方政府相關政策為受聘的外籍教師購買醫療、意外傷害等商業保險。
3.向外籍教師介紹我國國情、相關法律法規及學校的校紀校規。充分利用外籍教師的資源優勢,面向學校師生組織各項活動,營造良好氛圍,豐富校園文化生活。
第十八條 外籍教師的聘期一般為1~3年。聘期考核結果分為合格、不合格兩個等次。聘期考核結果是外籍教師聘任、薪酬待遇等的主要依據,聘期考核合格的,可續聘并重新簽訂聘任合同;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原則上不再續聘。
第十九條 外籍教師享受中國教師法定的節假日。
第二十條 未經學校允許,外籍教師不得在校外兼職,不得從事任何與教師身份不符的社會活動,一經發現,解除聘用合同。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人事處和國際合作交流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