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資格認定實施辦法
校人字〔2006〕25号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教師資格制度的順利實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和《江蘇省實施<教師資格條例>細則(暫行)》,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教師資格是國家對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人員的基本要求,隻有依法取得教師資格者,方能被聘任為教師。
第三條 凡在我校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專任教師,都應當具備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第二章 資格認定條件
第四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人員,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第五條 申請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的人員,應當具備研究生或大學本科畢業學曆。
第六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人員,必須具備承擔教育教學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質和能力,在以下幾方面達到規定的要求:
1.教育學、教育心理學等教育基礎理論
非師範教育類本科專業畢業的人員,在教師資格認定時,必須有經過江蘇省高等學校師資培訓中心統一組織的教育學、教育心理學課程考試成績合格證書,以此作為教師資格認定的材料之一(師範教育類本科畢業生除外)。
2.普通話水平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發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标準》二級乙等及其以上标準(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員除外)。
3.承擔教育教學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質和能力
懂得教育教學的規律和青年健康發展的特點,具有教育教學内容和方法的選擇能力,教學方案的設計能力,現代教育技術的應用能力,教育教學科研能力和管理能力。
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主要通過面試、筆試、試講等方式進行考察。面試重點考察申請人的儀表儀态、行為舉止、思維能力以及口頭表達能力;筆試重點考察申請人運用教育學、心理學等理論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試講重點考察申請人實現教學目的、組織課堂教學、掌握課程内容、運用教學語言和教學資源等能力,使用普通話以及闆書、講解的技巧。
第七條 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适應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申請人需在二級甲等以上醫院進行健康情況的檢查,由醫院對申請人做出是否合格的結論,作為本人教師資格認定的材料之一。
第三章 資格認定申請
第八條 學校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根據江蘇省教育廳的具體安排,每年春季集中受理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學校教師均可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第九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在受理申請期限内從學校人事處領取有關資料和表格,并在規定的時間内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由本人填寫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一式兩份;
2.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3.申請人學曆證書複印件一份;
4.江蘇省《申請認定教師資格人員體檢表》一份;
5.普通話測試等級證書複印件一份;
6.《申請人思想品德鑒定表》一份;
7.《教育學》、《教育心理學》課程培訓考試合格證書複印件一份,師範教育類本科畢業生除外;
8.《教師資格教育教學能力測試表》一份;
9.用于制作資格證書的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張。
第十條 普通話水平的測試。申請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人員,普通話的測試工作由學校語言委員會統一組織進行測試,并對測試合格人員頒發由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統一印制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
第四章 資格認定程序
第十一條 教師資格認定程序為:
1.申請人提出申請,提交認定材料;
2.學校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對認定材料進行初審;
3.初審合格後,由學校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提出專家審查意見後報江蘇省教育廳;
4.符合規定的認定條件者,由江蘇省教育廳統一頒發教師資格證書,學校将《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存入個人人事檔案。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學校成立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學校教師資格認定人員的情況,并确定認定教師資格的最終上報人員。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為教師資格認定工作的辦事機構,設在人事處,由專人負責此項工作。
第十三條 各學院成立認定教師資格工作組,由學院黨政領導負責。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新聘教師在進校後一年内必須取得教師資格證,否則将解除聘用合同;已受聘的教師如在發文之日起一年内不能取得教師資格證,将予以降崗。兩次申請教師資格而未取得的,将調離教師崗位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教育部、江蘇省教育廳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人事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