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工在職攻讀學位的若幹規定
校人字〔2006〕14号
為完善和規範教職工在職攻讀學位的管理,優化教職工知識結構,提升教職工隊伍整體學曆學位層次,提高教學、科研、管理、服務水平,特制定本規定。
一、申請在職攻讀學位的條件
1.拟申請在職攻讀高一級學位的教職工應工作任務飽滿,且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年度綜合考核合格。
2.教職工申請在職攻讀學位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并滿足學校相應的工作年限要求。
具有學士學位的教師申請在職攻讀碩士學位,須在校連續工作滿兩年;具有碩士學位的教師申請在職攻讀博士學位,須在校連續工作滿一年。管理、教輔及後勤服務等人員,申請在職攻讀碩士學位,須在校連續工作滿三年;申請在職攻讀博士學位,須在校連續工作滿兩年。
3.教職工申請在職攻讀學位必須堅持學用一緻的原則,申請報考的專業應與其所從事的專業或所在崗位相對應。
4.學校優先選派工作業績突出的學術骨幹,國家級、省(部)級重點學科(實驗室、工程中心、教學基地)以及優先發展學科的教師在職攻讀學位。
5.對于我校無學位授予權的學科,學校将根據學科建設需要有計劃地派出優秀青年教師到國内外著名高校攻讀博士學位。
6.對于管理、教輔及後勤服務等崗位人員,學校将根據崗位要求及其工作業績,結合年度考核結果,擇優安排在職攻讀學位。
二、申請程序
1.申請在職攻讀學位的教職工,須于每學期末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
2.各單位要根據教職工攻讀學位的條件,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統籌安排,做好本單位教職工在職攻讀學位的計劃,報教職工培訓辦公室。
3.申請人在得到單位同意後,将書面申請送交人事處教職工培訓辦公室,教職工培訓辦公室根據培訓計劃進行審批。
4.申請人須經人事處審批後,方可辦理在職攻讀學位的報考手續。
5.為保證正常工作秩序,管理、教輔及後勤服務等崗位人員申請在職攻讀學位實行名額限制,所在單位同時在職攻讀學位的人數原則上不超過本單位在崗人數的20%。
6.申請人被錄取後須和學校簽訂《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在職攻讀博士、碩士學位協議書》。
7.申請人被批準報考,但未被錄取或無特殊原因放棄考試、就讀的,時隔一年後方可再次提出報考申請。
三、學習費用
1.經學校批準在職攻讀博士學位的專任教師,其培養費用原則上由學校、所在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
在本校在職攻讀博士學位者其培養費用由學校承擔三分之二,個人承擔三分之一;到外校在職攻讀博士學位者,其培養費用由學校承擔三分之一,剩餘部分由個人和所在單位協商解決。
2.經批準在職攻讀學位且由學校承擔相關培養費用的教職工可憑錄取通知書到教職工培訓辦公室申請預支部分培養費,也可在完成學業取得學位後憑學位證書報銷部分培養費。
3.對由于個人原因未能在規定時間内獲得學位而需要延長學習時間的,延長學習期間所需費用由個人承擔。
4.因學科、專業建設需要由學校選派至國内著名高校攻讀博士學位的骨幹教師其培養費用可酌情處理。
5.教職工在職攻讀碩士學位及本、專科學曆教育費用由個人自理。
四、教職工在職攻讀學位期間,必須履行工作崗位職責,完成所在崗位的工作任務,按照學校和單位的規定參加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學校将不予報銷或收回資助的培養費。
五、教職工在職攻讀學位期間,如調動、辭職,或因個人原因解除聘用合同的,應按規定賠償有關培養費用。
六、教職工通過在職學習,取得高一級學位後須延長其在校服務期三年。在此期間提出調動、辭職、自費出國等,或因違反校紀校規被解聘,均須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償還培養費和賠付違約金。
七、在職攻讀學位的教職工完成學業取得學位以後,須及時将有關學曆學位材料報人事處辦理歸檔、備案手續。
八、本規定由人事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