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工因私出國(境)管理辦法(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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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工因私出國(境)管理辦法(暫行) 

校人字〔20094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工信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因私出國(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廳人〔200926号)精神,規範我校教職工因私出國(境)管理,根據中共江蘇省委組織部、江蘇省公安廳、江蘇省人事廳制定的《<關于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的暫行規定>實施辦法》(蘇公發〔200336号)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人事處須按規定對以下人員向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登記備案:副處級以上幹部(含享受同等待遇人員)、涉密人員、處于脫密期人員(含脫密期内的離退休人員)、涉及國有資産安全人員、退出現崗位未退休的司局級幹部和離退休享受司局級待遇人員,稱為“登記備案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适用于學校全體教職工及其他登記備案人員。

 

第二章  申請和審批

第四條  在職的副局級(含)以上領導幹部因私出國(境)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因私出國(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五條  登記備案人員申請因私出國(境)須填寫《南京航空航天大學登記備案人員因私出國(境)審批表》。

第六條  非登記備案人員因私出國(境)自行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于非節假日期間出國(境)的須履行請銷假手續。

第七條  各單位負責人負責對本單位教職工因私出國(境)進行審查,根據申請人實際情況給出意見。其中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申請由單位分管(聯系)校領導給出意見,退出現崗位未退休的司局級幹部的申請由學校分管人事工作校領導給出意見。

第八條  相關職能部門負責按管理權限對相應人員的因私出國(境)申請進行審查。

涉密科研崗位工作人員的因私出國(境)申請須經過科技部審查。

國有資産管理處負責對涉及國有資産安全人員的因私出國(境)申請進行審查。

保密處負責對涉密崗位工作人員的因私出國(境)申請進行審查并進行保密提醒、保密教育。

組織部負責退出現崗位未退休的司局級幹部、在崗副處級及以上幹部的因私出國(境)申請進行審查(批)。

從事核心、重要涉密崗位工作人員的因私出國(境)申請須報工業和信息化部人事教育司審批。

離退休人員管理處負責對脫密期内的離退休人員和離退休享受司局級待遇人員的因私出國(境)申請進行審查,離退休享受司局級待遇人員的申請須提請學校分管人事工作校領導審批。

第九條  涉密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因私出國(境)申請經保密處審查後分别報學生工作部(處)和研究生工作部進行審查。

第十條  人事處負責對除部管幹部外所有教職工(包括離退休人員)的因私出國(境)申請審批程序履行情況進行審核,報分管人事校領導批準後,負責向公安機關登記備案。

第十一條  各相關單位(部門)要嚴格履行審查程序。對黨員幹部和涉及人、财、物、機要管理以及涉密崗位的幹部,要着重審查近期政治表現和廉政情況。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批準出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認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民事案件不能離境的;

(三)出境後可能對國家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紀檢監察部門、保衛、保密部門正在調查的有關案件的調查對象;

(五)具有其他不宜出國(境)情況的。

 

第三章  證件管理

第十三條  登記備案人員申辦因私出國(境)證件(含申請補發、換發證件和證件延期),須填寫《登記備案人員因私出國(境)證件申辦審批表》,履行相應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登記備案人員的因私出國(境)證件由學校集中管理。取得因私出國(境)證件的登記備案人員,在未出國(境)期間須将證件交人事處保管。

第十五條  登記備案人員申請因私出國(境)應在履行相應審批手續後,憑辦理完結的審批表到人事處領取因私出國(境)證件。登記備案人員回國後須在10日内将因私出國(境)證件上交,因故取消出國(境)行程的須在獲得批準的回國日期前将證件上交。

 

第四章  因私出國(境)紀律

第十六條 教職工申請非節假日期間因私出國(境)必須先按照《南京航空航天大學關于教職工考勤請假的有關規定》(校人字〔200334号)履行請假手續,各單位負責人對申請人履行請假手續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七條  教職工因私出國(境)要嚴格遵守有關出國(境)管理規定和外事紀律。

第十八條  凡在辦理因私出國(境)審批手續中隐瞞身份,以編造情況、提供虛假證明等手段獲取出國(境)證件,或不經組織批準,擅自出國(境)的,一經發現,由組織人事部門立即追回出國(境)證件或召回本人,并及時通報紀檢、監察、公安和國家安全機關,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置。

第十九條  教職工在國(境)外期間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辦理國(境)外長期居留證、永久居民身份證。

第二十條  教職工因私出國(境)必須嚴格遵照學校審批的時間,回國後按考勤相關規定向組織人事部門報到銷假。未經批準出國(境)或逾期不歸者,學校按照教職工考勤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一條  教職工因私出國(境)費用應予自理。除學校主管外事校領導批準的特殊情況外,其他按照因私出國(境)進行申請審批或持因私護照出國(境)的,不得報銷相關費用,更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其他單位和個人攤派費用或接受資助。發現違規報銷費用或接受資助的,交紀檢、監察部門嚴肅處理。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暫行)由人事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暫行)自20091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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