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工學曆、學位認定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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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工學曆、學位認定管理暫行辦法

校人字200661 


為切實加強和規範教職工學曆、學位管理,并進行客觀準确的認定,為我校教職工聘用(任)、晉升、工資(津貼)核定等工作提供準确依據,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文件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訂本暫行辦法。

 

第一章  學曆、學位的概念及分類

第一條  學曆,是指教職工最後也是最高層次的一段學習經曆,以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有國家認可的文憑頒發權力的學校及其它教育機構所頒發的學曆證書為憑證。學曆分為畢業、結業、肄業三種。

第二條 我國國民教育系列的高等教育學曆分專科本科、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四個層次;在學曆系列上,主要包括專科、本科、第二學士學位班、研究生班(199611日起停辦)、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六個方面。此外,還包括1970年至1976年普通高校舉辦的大學普通班。

高等教育學曆文憑主要有三種,:普通高等教育畢業(結業)證書、成人高等教育畢業(結業)證書、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結業)證書。以上證書由經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備案的獨立設立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民辦學曆高校發給其所舉辦的高等學曆教育的畢業生,以及由社會力量辦學單位發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生。

第三條  學位,是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學術水平達到規定标準的學術稱号。學位分學士、碩士、博士三級。

 

第二章  學曆、學位認定的條件

   第四條 通過國民教育取得的學曆、學位,需有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承認的學曆證書、國務院授權的高校或科研機構頒發的學位證書以及按規定應存入人事檔案的學籍材料。

   第五條  通過境外學習取得的學曆、學位,應按其培養規格、學習年限、學習成績或學分,比照我國高等教育相應層次的培養要求,由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或經授權的部門進行認證後予以确認。

   第六條  通過黨校學習取得的學曆,需有各級黨校頒發的學曆證書以及按規定應存入人事檔案的學籍材料。

第七條  原現役軍人在服役期内,通過軍隊教育取得的學曆、學位,需有軍委總參謀部、總政治部承認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以及按規定應存入人事檔案的學籍材料。

 

第三章  學曆、學位認定的方法

   第八條  教職工的學曆、學位,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一般應歸入“全日制教育”類進行管理。

1.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納入國家招生計劃并參加全國統一考試入學的;

2.授予學曆、學位單位應系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承認或授權;

3.屬于全脫産學習。

   第九條  凡在恢複高考制度以前(1970-1977年)入學的高等院校畢業生,根據中央組織部的有關規定,認定為“大學普通班”學曆,屬于全日制教育。

第十條 黨校通過全國教育系統統考招生錄取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的學曆為國民教育系列學曆,其他為非國民教育系列學曆。

《國家教委辦公廳關于重申黨校學曆不應等同于國民教育學曆的複函》(教成廳[1995]15号)規定:(1)黨校學曆不應等同于國民教育系列的學曆。(2)黨校學曆不作為報考國民教育系列專科升本科和研究生教育的學曆依據。

黨校教育學曆前應注明“中央黨校”或“省(區、市)委黨校”。

第十一條  軍隊院校的大學專科以上學曆教育,是國家高等教育的組成部分。

《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學曆證書管理暫行規定》([1995]參訓字第034号)規定:從1993年起軍隊成人教育和1994年起軍隊生長幹部教育所頒發的學曆證書,凡未使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總政治部制”的畢業證書者,國家和軍隊一律不予承認。

第十二條  對于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的人員,通過在職申請攻讀碩士或博士學位,若僅獲得學位證書而未取得學曆證書,仍認定為原學曆。不能冠以“在職研究生”、“研究生畢業”等名稱,如可将“學曆/學位”注明為“本科/碩士”。

第十三條  學曆教育屬于“結業”或“肄業”的,應予以注明。

第十四條  教職工所取得的其他非國民教育系列學曆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1、專業證書

國家教委、人事部《關于成人高等教育試行專業證書制度的若幹規定的通知》([88]高教三字006号)規定:《專業證書》不能作為崗位培訓合格證書,也不等同于大學專科畢業證書。《專業證書》隻在本行業本專業的工作範圍内适用,僅作為評定、聘任專業技術職務、管理職務和其它職務的任職資格的依據之一。

2、寫實性學業證書

寫實性學業證書是指依法設立的辦學單位經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實施培訓,對完成一定的培訓、進修課程學習,考核合格的學員發放的相應的一種證書。這類招生未納入國家計劃,學員未參加國家組織的統一入學考試,“寫實性學業證書”不等同于本、專科畢業證書。

3、研究生課程進修班

研究生課程進修班是在職人員提高業務水平的一種教育形式,屬于非學曆教育,不能認定學曆。

 

第四章  學曆、學位認定的程序

   第十五條  教職工學曆、學位的認定工作主要包括:

1、拟聘人員學曆、學位的認定工作。

2、教職工在職取得新的學曆、學位後的認定工作。

第十六條教職工學曆、學位的認定程序:

1、人事處以教職工人事檔案學籍材料為依據,按照學曆、學位認定的條件,進行認真核實審查。

2、教職工在職取得新的學曆、學位證書,持證書原件(複印件一份)及學籍材料(報考登記表、學生登記表、學習成績表、畢業生登記表、授予學位證明等)到人事處填寫《教職工學曆、學位認定表》,由人事處審核進行認定。

3教職工取得境外學曆、學位證書後,必須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進行學曆學位認證(詳情可訪問http//www.cscse.edu.cn)。持證書複印件及認證證明到人事處填寫《教職工學曆、學位認定表》,由人事處進行審核備案。

第十七條未經學校認定的學曆、學位不得填寫在各種正式表格和材料内。

第十八條 對于教職工學曆、學位管理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或其他違紀行為的,知情者可向學校紀委等部門舉報。經查情況屬實的,要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主要責任者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如有與國家和上級部門的規定不一緻的,以國家和上級部門的相關規定為準。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由人事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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