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字〔2017〕37 号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國際合作聯合實驗室組建培育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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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航空航天大學文件



校外字〔20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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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航空航天大學

國際合作聯合實驗室組建培育辦法(試行)



為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依據教育部印發的《高校國際合作聯合實驗室建設與管理辦法》(教技[2014]3号),加強我校與國外高水平大學的合作,建立教學科研合作平台,聯合推進高水平科學研究,促進我校國際合作聯合實驗室的實質性建設與管理,制定本辦法。

一、管理機構及職責

(一)學校成立國際合作聯合實驗室建設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校長擔任組長、分管科技工作、國際合作工作的校領導擔任副組長,成員由科學技術研究院、國際合作處、發展規劃處、人事處、研究生院、教務處、國有資産管理處、财務處主要負責人等組成。

(二)管理機構及相關部門職責

 1. 領導小組職責:審定國際合作聯合實驗室建設發展的整體規劃,指導聯合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

 2. 科學技術研究院職責:編制我校國際合作聯合實驗室的建設發展規劃,負責國際合作聯合實驗室向上級主管部門的申請認定、實驗室建設與實驗室驗收工作。

 3. 國際合作處職責:負責學校與國(境)外方單位之間的校際框架合作協議事宜;指導并協助國際合作聯合實驗室與國(境)外實驗室簽訂實驗室間合作協議;受理國際聯合實驗室校内培育項目的申報、立項評審及驗收。

 4.其他相關部門職責:在領導小組的指導下,協助國際合作處、科學技術研究院做好國際合作聯合實驗室建設中的發展規劃、人才引聘、人才培養、國有資産管理及财務等工作,保障國際合作聯合實驗室建設項目順利實施。

二、國際合作聯合實驗室組建要求

(一)國際合作聯合實驗室應面向國際科學前沿和國家重大需求,以某一學科方向或主流研究方向為基礎,形成與國外對口領域實驗室間的實質性合作。

(二)國際合作聯合實驗室應圍繞“五個一流”的目标進行整體建設:一是支撐形成一流學科,引領新興、交叉發展方向;二是承擔國際前沿或重大需求科研任務,持續産出國際學術界公認具有重大科學價值的原始創新成果;三是彙聚國際一流創新人才,培養具有國際視野傑出創新能力的科學家;四是充分利用國際化人才培養手段,進一步提升人才培養能力;五是執行國際化運行機制、人才評聘、學術評價和支撐服務。

(三)國際合作聯合實驗室依托我校高峰或高原學科,具有國家重點實驗室、教育部重點實驗室、“111高等學校創新引智基地”或其他省部級重點實驗室等;外方單位在學科相關領域處于世界一流或先進水平,依托平台為相關實驗室、研究所(中心)或院系;中外雙方在場地、儀器設備、科研人員、人才培養等方面給予配套政策和措施支持。

(四)國際合作聯合實驗室應具有一定規模的研究隊伍,國内研究人員不低于30人,其中外籍研究人員不低于10%;組建培育期間中外雙方應密切合作,外方研究人員來校交流不低于10人次/年,确保聯合實驗室實質性運行,組織開展國際化科學研究,推進國際化學科建設與人才培養,打造國際化團隊和人才隊伍,促進國際化資源整合與共享,提升國際化交流層次與水平。

(五)中外雙方應積極配合,探索實行國際一流實驗室運行和管理機制。國際合作聯合實驗室中方和外方主任均須具有教授職稱,其他外方專家成員須具有副教授(含)以上職稱。成立國際學術委員會或咨詢委員會;聘請國際一流科學家擔任實驗室負責人;積極争取國内外大型企業、科研機構積極參與實驗室建設。

三、組建培育項目的立項與建設

(一)申報程序

 1. 國際合作聯合實驗室組建培育項目由學院組織申報,填寫《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國際合作聯合實驗室組建培育基金申請書》(見附件1)。

 2. 學校組織專家對項目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并報領導小組審定,經批準認定并挂牌,培育項目運行時間為兩年。

(二)資金支持

 1. 國際合作聯合實驗室培育建設項目經學校批準組建後,學校每年對實驗室投入相應經費支持。

 2. 資助經費可用于:合作外方專家來校學術交流或合作研究期間的差旅費(國際機票、食宿交通)、勞務費及試驗材料費等;實驗室國内成員赴境外參加實驗室建設相關的學術科研活動差旅費;依托平台主辦或承辦國際學術會議、雙邊學術論壇費用;查詢、購買相關文獻、聯合發表高水平論文費用等。

  1. 國際合作聯合實驗室的運行、管理與考核

(一)國際合作聯合實驗室實行主任負責制。國際合作聯合實驗室主任由依托學科擇優遴選,自主聘任。

(二)國際合作聯合實驗室由固定研究人員和流動研究人員組成,設立訪問學者制度,并積極探索人員聘任與評價等管理體制機制創新。

(三)國際合作聯合實驗室應将學科建設和創新人才培養作為重要任務之一,雙方應建立穩定的人才聯合培養機制,形成科教結合支撐人才培養的有效模式。

(四)國際合作聯合實驗室圍繞主要任務和國際科學前沿選擇、設立具體研究課題,組織承擔國内外重大科研任務,持續深入推動協同創新。

(五)國際合作聯合實驗室結合自身特點,推動科學普及和科技成果轉化,加強社會聯系和與産業界的合作。

(六)國際合作聯合實驗室建設項目獲批培育運行一年後,需向學校提交建設項目中期總結;培育運行兩年後,學校對國際合作聯合實驗室的成果進行驗收。

(七)國際合作聯合實驗室校内培育運行期結束後,應與國(境)外單位簽訂聯合實驗室合作協議(協議模闆見附件2),明确共建聯合實驗室的責任義務,并達到相應的預期目标。

(八)國際合作聯合實驗室培育運行結束後實施考核評估制,等級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聯合實驗室進行滾動支持;對考核結果不合格的實驗室,立即收回資助經費結餘,研究團隊2年内不得再申報本項目。

(九)國際合作聯合實驗室統一命名為“×××(研究方向)國際合作聯合實驗室”,英文名稱“Joint International Research Laboratory on ×××”

  1. 其他

(一)國際合作聯合實驗室的組建和運行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有關規定。

(二)本辦法由國際合作聯合實驗室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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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航空航天大學

國際合作聯合實驗室組建培育基金

申請書

實驗室名稱:


人:


聯系電話:


所在單位:


申請日期:






南京航空航天大學



  1. 本申請書所列内容必須實事求是,逐項認真填寫,表達要明确嚴謹。對于填寫内容含糊不清的申請書,不予受理。

  1. 培育年限——20181201912月。

  1. 申請書報送一式2份,請用A4紙打印,于左側裝訂。



























一、國際合作聯合實驗室名稱

中文:國際合作聯合實驗室

英文:International Joint Laboratory on

二、國際合作聯合實驗室的研究領域及發展方向

(聯合實驗室研究領域的國内外現狀和發展趨勢,以及聯合實驗室的下一步發展方向。)






























三、國際合作聯合實驗室工作内容和目标

(聯合實驗室兩年建設期間的工作計劃和預期成果,請逐年列出。)



四、經費預算

(聯合實驗室兩年建設期間的經費預算,請逐年列出。)



五、依托科研平台(實驗室)基本情況

性别

年齡

研究

方向

職稱

職務

所在學院

依托科研平台

(省部級及以上平台)

主任









成員









































科研平台(實驗室)簡介:(包括聯合培養本科生、研究生情況)



六、依托科研平台(實驗室)承擔課題和獲得成果

1、科研課題

課題類别

課題數量

()

承擔情況(個)

獲得經費

(萬元)

主持完成

參與完成

國家級





省部級





國際(或境外)合作





橫向協作及其它









2、科研獎項

獲獎類型

獲獎情況(項)

特等

一等

二等

三等

其它

國家級獎







部省(市)級獎







其它







3、專利

類别

獲專利數量

國際專利



國家發明專利



實用新型專利



外觀設計專利



合計



4、發表論著或出版專著

(篇/本)

三大檢索系統收錄


EISCIISTP

其它國際學術期刊



國内學術期刊



外文專著



中文專著


含标準、規範

注:僅填寫近3年獲得的課題、獎項、專利和論著。

七、外方合作夥伴基本情況

合作專家姓名

性别

年齡

研究方向

職稱

職務

主任








成員





























實驗室簡介:

與我校依托科研平台(實驗室)合作基礎:

注:1、外方合作專家須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職稱;

2、所有外方合作專家須提供個人簡曆及知情同意書。

八、國際合作聯合實驗室依托單位審核意見

















負責人:(簽章)  



九、國際合作聯合實驗室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意見













負責人:(簽章)





附件2

關于建立“xxxx 國際合作聯合實驗室”的協議(模版)

Agreement on Establishment of

 International Joint Laboratory on xxxx

協議雙方和簽訂地點

Parties and Signing Place

本協議由 xxxx(中方單位名稱、縮寫)和 xxxx(英方單位名稱、縮寫)于xxxx(地點)簽署,旨在建立“xxxx國際合作聯合實驗室”。

This agreement is signed by and between xxxx (Institution in Chinese side, Abbreviation) and xxx (Foreign institution as the partner, Abbreviation) in xxxx (Venue),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International Joint Laboratory on xxxx.









總則

Preamble

1. 聯合實驗室成立的目的和任務

1. Objectives and Tasks of the Joint Laboratory

1.1 聯合實驗室成立的目的

    1.  Objectives

1.2 聯合實驗室成立的任務

1.2 Tasks

 2. 聯合實驗室研究領域

 2. Research Areas of the Joint Laboratory

    1. 領域一

2.1 Area I

2.2 領域二

2.2 Area II

 2.3 領域三

2.3 Area III

3. 聯合實驗室的組織機構及中外方主任

3.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s and Directors of the Joint Laboratory in both sides

4. 其它事項,如聯合實驗室成立背景、成立期限、組織形式等需要說明的問題。

4. Others

正文

Terms

 1. 計劃合作研究項目(包括由雙方政府、團體和基金會共同資助的國際合作項目、針對某一課題的研究項目和由雙方各自大學資助的短期交流合作項目)

  1.  Collaborative Projects in Plan (This part includes th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projects funded by governments, societies and foundations of both countries as well as specific research projects and short-term projects funded by both universities.)

1.1 項目一

1.1 Project I

1.2 項目二

1.2 Project II

1.3 項目三

1.3 Project III

2. 教師交流互訪

2. Staff Exchange and Mutual Visit

3. 學生交換和人才培養(人才培養相關協議,學生聯合培養和授予學位等)

3. Students Exchange and Training (Agreements of joint training and degree granting)

4. 管理條例(如已具備,可視實際情況填寫)

4. Administration (State accordingly if available)

5. 其它條款(如知識産權、經費、協議的修改與終止和其它需要說明的事項)

5. Other rule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funding, the modifications and termination of the agreement)



落款

Signatures

中方代表、單位、聯系信息

 Signed by  (Representative) for and on  

 behalf of(the organization of the representative)

 Position

 Contact info

 Signing place

 Signing date

外方代表、單位、聯系信息

Signed by  (Representative) for and on

behalf of(the organization of the representative)

Position

Contact info

Signing place

Signing date

注:

1. 本協議适用于校校之間、實驗室與實驗室之間簽署專門針對共建聯合實驗室的合作協議框架。

2. 若中外雙方未簽署專門針對共建國際合作聯合實驗室的合作協議,但在雙方已簽署的合作協議中有明确條目指出共建聯合實驗室的,該合作協議也可視為有效,但須在申請立項之前簽署針對共建國際合作聯合實驗室的專門合作協議。

3. 校級之間和實驗室之間的協議内容可根據需要在本框架内進行調整。

The parties of the agreement could be:

 1. Theagreement isapplicable to the signing of the cooperation agreement on establishment ofinternational joint laboratory between universities and laboratories.

 2. If there is no such a cooperation agreement specifically for the joint laboratory, but a clear article or clause that elucidates the joint lab in the cooperation agreement signed previously, this agreement can be considered valid, but it is suggested that the two parties sign an agreement specially for the joint laboratory before it applies for the international joint laboratory under MOE.

 3. The agreement between universities and laboratories can be adjusted accordingly based on this sample agreement.

























直接連接符 9直接連接符 11京航空航天大學黨政辦公室20171110日印發直接連接符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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