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研字〔2018〕7号南京航空航天大學關于研究生出國(境)管理的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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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航空航天大學文件










校研字〔20187





南京航空航天大學


關于研究生出國()管理的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促進學校國際化建設進程,加強和規範我校研究生出國(境)管理工作,提高實施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學校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包含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研究生項目


士生國際學術交流基金項目博士生出國短期訪學項目


 “交換(流)生項目等由我校負責進行推選、派出和管理并由


國家或學校提供資助的各種研究生出國、出境項目以及其他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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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包括但不限于:自費留學、科研項目合作、競賽、導師資助境外參會、出國探親等)情況。


第三條 研究生需在出國(境)前填寫《南京航空航天大學研究生出國(境)審批表 》,經審批備案後方可出國(境)。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研究生是指我校全日制在校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各項目有特别規定者依照項目規定執行。


第二章  類别及要求第五條  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研究生項目


(一)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研究生項目的實施嚴格按照《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研究生管理規定(試行)》、《國家公派研究生項目實施方案》及教育部、國家留學基金委員會有關文件執行,研究生院在每一項目執行年度及時公布當年度項目實施辦法。


(二)公派研究生選派類别分為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和聯合培養碩士研究生。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的留學期限一般為36-48 個月,具體以拟留學院校或單位學制為準。資助期限原則上不超過48 個月。 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的留學期限、資助期限為6-24 個月。 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的留學期限一般為12-24 個月,具體以拟留學院校或單位學制為準。聯合培養碩士研究生的留學期限為3-12 個月。


(三)留學人員在境外期間的獎學金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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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聯合培養的留學人員在留學期間,不繳納學費,享受國家留學基金委頒發的獎學金,不享受校内的學業獎學金和助學金。學業獎學金和助學金從辦理完離校手續後開始停發,回國辦理完返校手續、繳納學費後恢複發放。學業獎學金和助學金發放總時間不超過相應的學制時間。在學校規定的學制年限内提前答辯通過者,學業獎學金和助學金發至答辯時間的當月。


聯合培養的留學研究生在聯合培養期間可向學校申請包括國家獎學金在内的各類研究生獎學金和榮譽。


聯合培養的留學人員出國前應向有關部門辦理退出學校學生宿舍的手續,留學期滿回校後再辦理入住手續。延期畢業者, 其住宿按照當年學校住宿政策辦理。


2)攻讀學位的留學人員,若派出前為我校在讀研究生,從辦理完離校手續後停發其校内的學業獎學金和助學金。


第六條 博士生國際學術交流基金項目


(一)博士生國際學術交流基金項目的實施嚴格按照《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博士生國際學術交流基金資助辦法》文件執行,資助我校博士研究生赴國外、境外參加在本學科領域有重要影響的國際會議。鼓勵博士生參加高水平國際學術活動,拓展我校博士生國際學術視野,培養更多具有國際競争力的高層次創新人才。


(二)申請人必須是我校全日制在讀博士生, 必須符合出國條件,遵守外事和保密紀律,外語能力強,身體健康。資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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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用于博士生參加國際學術會議的交通費、會議注冊費、食宿費等。


(三)研究生參加國際學術會議的時間一般為10 天以内(含路途時間)。申請人不得擅自變更、增加出國的地點和時間。


第七條 博士生出國短期訪學項目


(一)博士生出國短期訪學項目的實施嚴格按照《博士生出國短期訪學項目實施辦法(試行)》執行,為進一步落實開放辦學戰略,推進我校國際化教育進程,培養更多具有國際競争力的高層次創新人才。


(二)申請人必須是我校全日制在讀博士生,已經完成全部課程的學習,成績合格,已開展博士學位論文研究,且在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内。申請人必須遵守外事和保密紀律,外語能力強,身體健康。資助經費主要用于博士生出國短期訪學的境内費用、境外費用、經濟艙國際往返機票費用,費用資助标準見相關管理辦法。


(三)本項目支持三個月及以上出國短期訪學,最長訪學期限不超過半年,不包括赴港澳台出境訪學。未經事先批準,出國短期訪學的博士生不得延長在外停留時間,不得繞道旅行,不得增加順訪國家或地區。


(四)出國短期訪學期間,不享受校内的助學金。助學金從辦理完離校手續後開始停發,回國辦理完返校手續、繳納學費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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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複發放。學業獎學金和助學金發放總時間不超過相應的學制時間,出國短期訪學期間可向學校申請包括國家獎學金在内的各類研究生獎學金和榮譽。


第八條 中外聯合培養全日制雙碩士學位研究生項目


(一)中外聯合培養全日制雙碩士學位研究生項目的實施嚴格按照《南京航空航天大學中外聯合培養全日制雙碩士學位研究生管理規定》執行,以促進我校研究生國際化教育的健康發展,完善和規範我校中外聯合培養全日制雙碩士學位研究生的招生、培養、學位授予和管理工作。


(二)申請人必須是具有我校研究生學籍(已履行完正常的研究生報到、注冊等手續),并經國際教育學院和研究生院批準具有中外聯合培養雙碩士學位資格的全日制碩士研究生。


(三)被錄取研究生要與我校導師保持聯系,每學期須向我校導師、國際教育學院、研究生院培養處就自己在國外大學的學習、研究等情況提交書面彙報。被錄取研究生總學習年限不少于


2.5 年,須按學校相關規定繳納學費等費用。


第九條 其他出國(境)情況


(一)研究生因私出國(境)探親、訪友和旅遊等, 原則上安排在寒暑假或國家法定假日。


(二)非國家或學校提供資助的出國(境)情況,仍需對經費來源進行如實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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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研究生出國(境)經費來源是接受境外組織或個人捐贈及資助的,應接受審查并辦理備案手續。


第三章審批與派出


第十條 研究生院設置專門人員負責我校研究生出國(境)管理工作,建立專門的出國(境)管理檔案;對我校參與出國(境)項目研究生統一進行出國前的教育和培訓;對出國(境)學生辦理出國手續進行指導和幫助。


第十一條 研究生出國(境)項目負責人員在收到國家或學校資助項目的申請材料後,按照要求組織各項目專家評審委員會進行材料評審;項目未組成專家評審委員會的,可向申請者本人導師之外熟悉所申請學校、申請專業等情況的有關專家轉交申請材料。


第十二條 國家或學校資助項目的評審應在項目評審完成後公示結果,評審獲得通過者,應及時辦理離校或休學(退學)、相關資助證明、協議簽訂、出境申請等手續。各項目具體派出流程以項目實施指南為準。


第十三條 申請未獲通過者如提出異議,應在項目申請截止至日期前通過書面形式具名向研究生院出國(境)項目負責人員提出。研究生院出國(境)項目負責人将有關材料交研究生院主管領導決定。


第四章保留學籍與答辯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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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國家公派研究生在派出前應辦理相應學籍手續和出國境審批手續,與國外高校聯合培養的國家公派研究生要求與我校簽訂《南京航空航天大學研究生出國留學聯合培養補充協議》。出國攻讀學位的國家公派研究生與我校簽訂《南京航空航天大學研究生出國留學攻讀學位補充協議》後可根據《南京航空航天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辦法》第三十條之規定保留學位論文答辯和學位授予資格。


第十五條 公費、自費出國攻讀學位的我校在讀研究生,可申請保留南京航空航天大學研究生學籍,但須在出國前提交休學申請并報我校研究生院批準。被批準保留我校研究生學籍的研究生在外留學期間,每學期末必須向研究生院培養處提交由外方導師簽字的學期總結報告,對不能按期提交學期總結報告者,學校不再保留其學籍。休學期滿還未完成國外學習且在我校規定的相應最長學習年限内者,若想繼續保留南京航空航天大學研究生學籍,應在休學期滿前向學校提出保留答辯資格申請。


第十六條 保留南京航空航天大學研究生學籍者,在我校規定的相應最長學習年限内,可回國申請我校相應的學位論文答辯,但必須完成南航規定的相關課程的學習并獲得相應的學分、完成論文開題等培養環節,按學校相關規定要求,申請論文送審及論文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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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公費、自費出國聯合培養、交流交換的我校在讀研究生,如出國(境)三個月及以上,須在出國前(回國後)提交離校(返校)申請并遞交我校研究生院備案。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 研究生申請出國(境)材料中提供虛假信息、未辦理審批手續擅自出國(境)或逾期不歸者,應視其情節給予紀律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第十九條 在出國(境)期間有擅自變更出國(境)目的地、單方面終止項目、未完成項目計劃擅自提前回國、從事與學業無關活動嚴重影響學習、違反當地法律、洩露國家機密、發生意外事故等行為的研究生,概由其本人負責。


第二十條對不提交或不按時提交項目總結報告、提交的項目報告不符合規定、超出規定期限未返回學校報到等其他違約行為的研究生,研究生院根據相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一條 研究生完成項目規定任務返校後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指導教師對出國()進行國際合作、出席國際學術會議的研究生按時返校負擔保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南京航空航天大學黨政辦公室2018 3 19 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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