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令 第35号 行政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暫行辦法 200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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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财政部令第3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行政單位國有資産管理,維護國有資産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國有資産,提高國有資産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單位履行職能,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各民主黨派機關(以下統稱行政單位)的國有資産管理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單位國有資産,是指由各級行政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币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行政單位的國有(公共)财産。

行政單位國有資産包括行政單位用國家财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産、國家調撥給行政單位的資産、行政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産,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确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産,其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産、流動資産和無形資産等。

第四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産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二)推動國有資産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國有資産的安全和完整;

(四)監管尚未脫鈎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産,實現國有資産的保值增值。

第五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産管理的内容包括:資産配置、資産使用、資産處置、資産評估、産權界定、産權糾紛調處、産權登記、資産清查、資産統計報告和監督檢查等。

第六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 資産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2. 資産管理與财務管理相結合;

  3. 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

第七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産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 各級财政部門是政府負責行政單位國有資産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産實行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根據國家國有資産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行政單位國有資産管理的規章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産配置标準,負責資産配置事項的審批,按規定進行資産處置和産權變動事項的審批,負責組織産權界定、産權糾紛調處、資産統計報告、資産評估、資産清查等工作;

(四)負責本級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産的審批,負責與行政單位尚未脫鈎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産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産收益的監督、管理;

(六)對本級行政單位和下級财政部門的國有資産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七)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财政部門報告有關國有資産管理工作。

  第九條 行政單位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産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産管理的規定,負責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産管理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産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産的采購、驗收、維修和保養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國有資産的安全完整;

(四)負責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産的配置、處置、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五)負責與行政單位尚未脫鈎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産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并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

(六)接受财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報告本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情況。

第十條 财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将國有資産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關單位完成。有關單位應當完成所交給的國有資産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門負責,并報告工作的完成情況。

第十一條 各級财政部門和行政單位應當明确國有資産管理的機構和人員,加強行政單位國有資産管理工作。


第三章 資産配置

  第十二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産配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

  (二)與行政單位履行職能需要相适應;

(三)科學合理,優化資産結構;

(四)勤儉節約,從嚴控制。

第十三條 對有規定配備标準的資産,應當按照标準進行配備;對沒有規定配備标準的資産,應當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備。

财政部門對要求配置的資産,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購置。

第十四條 購置有規定配備标準的資産,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按下列程序報批:

  (一) 行政單位的資産管理部門會同财務部門審核資産存量,提出拟購置資産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經單位負責人審核同意後報同級财政部門審批,并按照同級财政部門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二)同級财政部門根據單位資産狀況對行政單位提出的資産購置項目進行審批;

(三)經同級财政部門審批同意,各單位可以将資産購置項目列入單位年度部門預算,并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将批複文件和相關材料一并報同級财政部門,作為審批部門預算的依據。未經批準,不得列入部門預算,也不得列入單位經費支出。

  第十五條 經批準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需要購置資産的,由會議或者活動主辦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六條 行政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範圍的資産,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第十七條 行政單位資産管理部門應當對購置的資産進行驗收、登記,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四章 資産使用

第十八條 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産使用管理制度,規範國有資産使用行為。

第十九條 行政單位應當認真做好國有資産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盡其用,充分發揮國有資産的使用效益;保障國有資産的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産使用中的不當損失和浪費。

  第二十條 行政單位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産應當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家底清楚,賬、卡、實相符,防止國有資産流失。

第二十一條 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國有資産管理責任制,将國有資産管理責任落實到人。

第二十二條 行政單位不得用國有資産對外擔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産舉辦經濟實體。在本辦法頒布前已經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産舉辦經濟實體的,應當按照國家關于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鈎的規定進行脫鈎。脫鈎之前,行政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經濟實體的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等進行嚴格監管。

财政部門應當對其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行政單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産對外出租、出借的,必須事先上報同級财政部門審核批準。未經批準,不得對外出租、出借。

同級财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産對外出租、出借事項嚴格控制,從嚴審批。

第二十五條 行政單位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産,其所有權性質不變,仍歸國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六條 對行政單位中超标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産,同級财政部門有權調劑使用或者處置。

第五章 資産處置

第二十七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産處置,是指行政單位國有資産産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各類國有資産的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損、報廢等。

第二十八條 行政單位需處置的國有資産範圍包括:

  (一)閑置資産;

(二)因技術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确需報廢、淘汰的資産;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産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産;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産;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産;

(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産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行政單位處置國有資産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處置。

第三十條 資産處置應當由行政單位資産管理部門會同财務部門、技術部門審核鑒定,提出意見,按審批權限報送審批。

第三十一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産處置的審批權限和處置辦法,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财政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

第三十二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産處置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資産的出售與置換應當采取拍賣、招投标、協議轉讓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三十三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産處置的變價收入和殘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四條 行政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及隸屬關系發生改變時,應當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産進行清查登記,編制清冊,報送财政部門審核、處置,并及時辦理資産轉移手續。

第三十五條 行政單位聯合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而臨時購置的國有資産,由主辦單位在會議、活動結束時按照本辦法規定報批後處置。

第六章 資産評估

  第三十六條 行政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産進行評估:

  (一)行政單位取得的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産;

(二)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國有資産;

(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産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産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的項目範圍、權限由财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三十八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産評估工作應當委托具有資産評估資質的資産評估機構進行。

第三十九條 進行資産評估的行政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幹預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七章 産權糾紛調處

第四十條 産權糾紛是指由于财産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等産權歸屬不清而發生的争議。

第四十一條 行政單位之間的産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财政部門或者同級政府調解、裁定。

第四十二條 行政單位與非行政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産權糾紛,由行政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并報經财政部門同意後,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八章 資産統計報告

第四十三條 行政單位應當建立資産登記檔案,并嚴格按照财政部門的要求做出報告。

财政部門、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資産管理信息系統,對國有資産實行動态管理。

第四十四條 行政單位報送資産統計報告,應當做到真實、準确、及時、完整,并對國有資産占有、使用、變動、處置等情況做出文字分析說明。

财政部門與行政單位應當對國有資産實行績效管理,監督資産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十五條 财政部門應當對行政單位資産統計報告進行審核批複,必要時可以委托有關單位進行審計。

經财政部門審核批複的統計報告,應當作為預算管理和資産管理的依據和基礎。

第四十六條 财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資産清查工作。進行資産清查的實施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 财政部門可以根據國有資産統計工作的需要,開展行政單位國有資産産權登記工作。産權登記辦法,由開展産權登記的财政部門制定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财政部門、行政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國有資産管理職責,依法維護國有資産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九條 财政部門、行政單位應當加強國有資産管理和監督,堅持單位内部監督與财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五十條 财政部門、行政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産的,按照《财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理。

違反國家國有資産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産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二條 行政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非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執行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的有關規定,獨立核算的企業執行企業國有資産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執行本辦法。

第五十三條 地方财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及上級财政部門有關國有資産管理的規定,制定本地區和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産管理的規章制度,并報上一級财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四條 行政單位境外國有資産管理辦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中央級行政單位的國有資産管理實施辦法,由财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

第五十五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等特定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産的管理辦法,由解放軍總後勤部等有關部門會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671日起施行。此前頒布的有關行政單位國有資産管理的規章制度,凡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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