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行[2007]545号 财政部 政協全國委員會辦公廳 關于印發《全國政協行政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暫行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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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政協全國委員會辦公廳 關于印發《全國政協行政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暫行實施辦法》的通知

财行[2007]545

全國政協各行政單位:

為了規範和加強全國政協行政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暫行辦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國家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全國政協行政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暫行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映。


OO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全國政協行政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暫行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全國政協行政單位國有資産管理,維護國有資産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國有資産,提高國有資産使用效益,保障全國政協行政單位履行職能,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暫行辦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全國政協行政單位的國有資産管理行為。

本辦法所稱全國政協行政單位,包括政協全國委員會辦公廳、黃埔同學會、歐美同學會、中華職教社等(以下統稱政協機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協機關國有資産,是指由政協機關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币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政協機關的國有(公共)财産。

政協機關國有資産包括政協機關用國家财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産,國家調撥給政協機關的資産,政協機關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産,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确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産,其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産、流動資産和無形資産等。

  第四條 政協機關國有資産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二)推動國有資産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國有資産的安全和完整;

(四)監管尚未脫鈎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産,實現國有資産的保值增值。

第五條 政協機關國有資産管理的内容包括:資産配置、資産使用、資産處置、資産評估、産權界定、産權糾紛調處、産權登記、資産清查、資産統計報告和監督檢查等。

第六條 政協機關國有資産管理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資産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二)資産管理與财務管理相結合;

(三)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

第七條 政協機關國有資産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财政部、政協全國委員會辦公廳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政協管理局)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 财政部是負責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産管理的職能部門,對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産實行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根據國家國有資産管理的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産管理的規章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國有資産配置标準,負責資産配置事項的審批,按規定進行資産處置和産權變動事項的審批,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産權界定、産權糾紛調處、資産評估、資産清查等工作;

  (四)負責中央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産的審批,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對與中央行政單位尚未脫鈎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産實施監督管理;

(五)負責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産收益的監督、管理;

(六)對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産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 政協管理局依據有關規定負責政協機關國有資産管理的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組織實施政協機關國有資産管理辦法,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具體組織政協機關國有資産的産權界定、産權糾紛調處等工作;

  (四)負責對政協機關資産配置事項進行審核或審批;

(五)負責對政協機關出租、出借國有資産進行審核,對政協機關附屬機關服務中心等後勤服務單位以及與政協機關尚未脫鈎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産實施監督管理;

(六)負責對政協機關房屋、土地、車輛及規定權限内的資産處置事項進行審核或審批;

(七)按規定向财政部報告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情況。

  第十條 政協機關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産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産管理的規定,負責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産管理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産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産的采購、驗收、維修和保養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國有資産的安全完整;

  (四)負責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産的配置、處置、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五)負責對與本單位尚未脫鈎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産實施具體監督管理并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

(六)向政協管理局負責,并報告本單位國有資産管理、使用情況。

第十一條 政協機關應當明确國有資産管理的機構和人員,加強本單位國有資産管理工作。

第三章 資産配置

  第十二條 政協機關國有資産配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

  (二)與本單位履行職能需要相适應;

(三)科學合理,優化資産結構;

(四)勤儉節約,從嚴控制。

第十三條 對國家或相關主管部門規定有配備标準的資産,政協機關應當按照标準進行配備;對沒有規定配備标準的資産,政協機關應當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備。

對政協機關要求配置的資産,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批準重新購置。

第十四條 政協機關房屋的配置,按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管理的規定辦理。所需支出需要使用财政性資金的,必須納入部門預算報财政部審批。

第十五條 政協機關土地的配置,按照國家有關土地管理的規定辦理。所需支出需要使用财政性資金的,必須納入部門預算報财政部審批。

第十六條 政協機關公務用車的配置,按國家有關公務用車管理的規定辦理。

部長級幹部專車,由政協管理局配備或批準配備,所需經費納入部門預算報财政部審批。

副部長級幹部工作用車和其他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按照國家規定的配備标準和車輛編制數配備,所需經費納入部門預算報财政部審批。

第十七條 除房屋、土地、車輛外,政協機關購置其他有規定配備标準的資産,應當按下列程序報批:

(一)政協機關的資産管理部門會同财務部門審核資産存量,提出拟購置資産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經單位負責人審核同意後報政協管理局審核,并按照财政部的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二)政協管理局對政協機關上報的國有資産購置事項進行審核,提出意見,報财政部審批;

(三)财政部根據政協機關國有資産狀況和政協管理局的審核意見進行審批;

(四)經财政部審批同意後,政協機關可以将資産購置事項列入單位年度部門預算,并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将批複文件和相關材料一并報财政部,作為審批部門預算的依據。未經批準,不得列入部門預算,也不得列入單位經費支出。

  第十八條 政協機關經批準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需要購置資産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九條 政協機關購置納入政府采購範圍的資産,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第二十條 政協機關資産管理部門應當對購置的資産進行驗收、登記,财務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四章 資産使用

第二十一條 政協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産使用管理制度,規範國有資産使用行為。

第二十二條 政協機關應當認真做好國有資産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盡其用,充分發揮國有資産的使用效益;保障國有資産的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産使用中的不當損失和浪費。

  第二十三條 政協機關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産應當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家底清楚,賬、卡、實相符,防止國有資産流失。

第二十四條 政協機關應當建立嚴格的國有資産管理責任制,将國有資産管理責任落實到人。

第二十五條 政協機關不得用國有資産對外擔保。

第二十六條 政協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産舉辦經濟實體。在本辦法頒布前已經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産舉辦經濟實體的,應當按照國家關于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鈎的規定進行脫鈎。脫鈎之前,政協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經濟實體的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等進行嚴格監管。

财政部、政協管理局應當對其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政協機關拟将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産對外出租、出借的,必須事先履行審批程序:

(一)政協機關拟将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産對外出租、出借的,經單位負責人審核同意後報政協管理局審核,并按照财政部的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二)政協管理局對政協機關上報的國有資産出租、出借事項進行審核,提出意見,報财政部審批;

(三)财政部根據政協機關國有資産狀況和政協管理局的審核意見進行審批;

(四)經财政部審批同意後,政協機關方可進行國有資産的出租、出借事項。

第二十八條 政協機關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産,其所有權性質不變,仍歸國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及财政國庫收繳管理的規定上繳中央财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九條 對政協機關超标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産,由政協管理局商财政部予以調劑使用或者處置。

第五章 資産處置

  第三十條 政協機關國有資産處置,是指政協機關國有資産産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各類國有資産的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損、報廢等。

  第三十一條 政協機關國有資産處置的範圍包括:

  (一)閑置資産;

  (二)因技術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确需報廢、淘汰的資産;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産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産;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産;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産;

(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産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政協機關處置國有資産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處置。

第三十三條 資産處置應當由單位資産管理部門會同财務部門、技術部門審核鑒定,提出意見,按審批權限報送審批。

第三十四條 資産處置審批權限:

(一)房屋處置,按國家有關房屋管理的規定辦理,報财政部備案。

(二)土地處置,按國家有關土地管理的規定辦理,報财政部備案。

(三)車輛處置,由政協管理局審核提出處理意見,報财政部審批。

(四)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的其他國有資産的處置,由政協管理局審核提出處理意見,報财政部審批。

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200萬元以下的資産的處置,由政協管理局審批。具體辦法由政協管理局制定,報财政部備案。

(五)政協機關劃轉撤并時處置資産,及向其他部門、向地方調撥資産的,應當報政協管理局、财政部審批。

第三十五條 政協機關國有資産處置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資産的出售與置換應當采取拍賣、招投标、協議轉讓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三十六條 政協機關國有資産處置的變價收入和殘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及财政國庫收繳管理的規定上繳中央财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七條 政協機關分立、撤銷、合并、改制及隸屬關系發生改變時,應當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産進行清查登記,編制清冊,報送政協管理局、财政部審批、處置,并及時辦理資産轉移手續。

第三十八條 政協機關聯合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而臨時購置的國有資産,由主辦單位在會議、活動結束時按照本辦法規定報批後處置。

第六章 資産評估

第三十九條 政協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産進行評估:

  (一)政協機關取得的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産;

  (二)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國有資産;

  (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産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财政部會同政協管理局組織政協機關國有資産評估工作。

第四十一條 政協機關國有資産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的項目範圍、權限由财政部另行規定。

第四十二條 政協機關國有資産評估工作應當委托有資産評估資質的資産評估機構進行。

第四十三條 政協機關進行資産評估,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幹預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七章 産權糾紛調處

第四十四條 産權糾紛是指由于财産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等産權歸屬不清而發生的争議。

第四十五條 政協機關與其他行政單位之間發生的産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政協管理局、财政部商有關部門、地方調解、裁定。必要時,報國務院裁定。

第四十六條 政協機關與非行政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的産權糾紛,由政協機關提出處理意見,并報經政協管理局、财政部同意後,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八章 資産統計報告

第四十七條 政協機關應當建立資産登記檔案,并嚴格按照财政部規定的格式、時間等要求,定期将本單位資産的增減變動情況向政協管理局做出報告,經政協管理局審核、彙總後,報送财政部。

财政部、政協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資産管理信息系統,對國有資産實行動态管理。

第四十八條 政協機關報送資産統計報告,應當做到真實、準确、及時、完整,并對國有資産占有、使用、變動、處置等情況做出文字分析說明。

第四十九條 财政部應當對政協機關報送的年度資産統計報告進行審核批複,必要時可以委托有關單位進行審計。

經财政部審核批複的統計報告,應當作為預算管理和資産管理的依據和基礎。

第五十條 财政部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資産清查工作。進行資産清查的具體實施辦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九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一條 财政部、政協管理局、政協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國有資産管理職責,依法維護國有資産的安全、完整。

第五十二條 财政部、政協管理局、政協機關應當加強國有資産管理和監督,堅持單位内部監督與财政監督、審計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政協機關所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執行行政單位财務和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産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其他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産管理,執行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執行本辦法。

政協機關所屬獨立核算的企業執行企業國有資産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811日起施行。此前頒布的有關政協機關國有資産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緻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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